(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涛、成国俊、宋卓:
经查,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你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本金及孳息于2026年3月31日到期,金额合计174,433,269.42元。你公司未能按期偿付该债务,构成重大债务违约,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6年4月30日《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笔借款的偿还安排,2026年5月15日披露《关于拟与关联方签署借款宽限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蒋涛、总经理成国俊、董事会秘书宋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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