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这起案件的事实并不复杂:业主黄某要卖整层物业,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先以公司名义参与三方合同、约定中介费由买方承担,又以个人名义与黄某另签一份居间合同,约定底价240万元,多卖的部分归李某。房子最终以275万元成交,黄某拒绝支付35万元差价,李某起诉,一审、二审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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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逻辑值得每一个卖房的人认真读一遍。 判决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法院指出,李某在已经通过公司安排中介费由买方承担的情况下,又以个人名义与卖方约定底价差价,实质是利用中介方掌握的交易信息优势和地位,在买卖双方之间人为制造了一个差价空间,违背了忠实报告义务,破坏了价格形成的透明与公平。用文章的话说,中介的本分是帮卖房人把房子卖出好价钱,而底价模式把卖房人的收益锁死在底价上,卖得越高,多出来的部分越与卖房人无关——中介从“帮你卖”的人,变成了在信息不对称中与你对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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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对“业主同意过”的回应,是这份判决最有分量的部分。 李某上诉时主张,黄某在通话录音中明确同意过底价模式。二审法院没有否认录音的存在,而是指出:这种同意建立在李某未充分披露市场行情、交易细节及其双重身份的基础上,属于“表面认可”,不能使一个实质违背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的约定变得有效。这句话的法律含义很清楚:同意有效的前提是知情,而知情的前提是中介把该说的说清楚了。 当一个中介 simultaneously 以公司身份安排“买方付佣”、又以个人身份从卖方那里赚取“底价之上的全部差价”时,委托人所面对的已经不是一个中立的服务提供者,而是一个利益与自己对立的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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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卖房人,这起案件最实用的提醒不是“不要签底价协议”这一句话,而是签任何费用安排之前,先确认三件事:这笔钱向谁收、以什么名义收、同一笔交易里有没有另一份内容不一致的费用约定。文章建议卖房人自己先查同小区成交价、不要把定价权整个交给中介,方向是对的。信息不对称是差价空间的土壤,当你对市场行情有基本的把握时,中介的建议才会回到“建议”的位置,而不是变成“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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