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没提管辖异议,案件发回重审后还能再提吗?—典型案例
作者 刘梦阳律师
原来的判决被撤销,案件又回到一审法院,有人因此认为管辖也可以重新争论。最初一审未提管辖异议,发回重审后还能再提吗?
本指导案例明确: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到了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才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发回重审虽然按一审程序审理,仍不等于新提起了一个初审案件。
这与在原一审答辩期间已经及时提出、却未获处理的异议不同。后者不能仅因当事人同时作了实体答辩,就被视为已经放弃。
案件简介
1. 最初一审阶段,某药业公司和某商厦公司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
2. 2011年8月3日,最高法院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大连中院重审。
3. 重审阶段,两公司提出管辖异议。
4. 2012年2月29日,大连中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5. 2012年5月7日,辽宁高院维持该裁定。
6. 2013年3月27日,最高法院驳回两公司的再审申请。
《韩某诉内蒙古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法院(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指导案例56号)
争议焦点
再审发回重审是否使最初一审没有提出的管辖异议重新获得审查机会?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一、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的,不能因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而重新取得异议机会。
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中,某药业公司和某商厦公司是案件被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最初一审时原告韩某的起诉状送达给某药业公司和某商厦公司,某药业公司和某商厦公司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本案是经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虽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案件管辖权早已确定。就管辖而言,因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应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状送达给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域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在重审中当事人仍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疑会使已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诉讼,不仅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以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能支持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据此,某药业公司和某商厦公司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某药业公司和某商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故依照该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某药业公司和某商厦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提醒
一、收到起诉材料时,就应核对管辖并保留提交凭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要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应保存送达材料、异议申请和接收记录,不能等实体审理不利后再尝试补提。
二、已按期提出异议的,应持续明确其尚未解决。
及时提出异议并同时答辩,不当然意味着接受管辖。可核对庭审笔录是否记录异议、是否曾撤回,避免把服从庭审安排误解为放弃异议。
三、管辖恒定仍须放在具体法定范围内理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应诉管辖保留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例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另有重审、再审阶段限制。不能把本案概括成任何管辖错误都能由未提异议一律治愈。
常见问题
问:发回重审就是全新的一审案件吗?
答:不是。按一审程序重审并不抹去此前程序效力,也不当然重启已经确定的管辖。
问: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同时作实体答辩,会被视为放弃吗?
答:不能仅据此认定放弃。应审查是否按期提出、是否明确撤回,以及法院是否已经处理。
问:未提管辖异议就能补正所有管辖问题吗?
答:不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应诉管辖规则明确排除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不能作无条件推论。
一、当事人超过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案例1:《广东某建材有限公司、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广东高院(2018)粤民申4629号]
广东高院认为:经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广东某建材公司、钟某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广东某建材公司、钟某于2017年8月16日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的规定,广东某建材公司、钟某迟至2017年8月16日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已超出提交答辩状期间,一审法院对广东某建材公司、钟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综上,广东某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既提出管辖异议又作实体答辩,且未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仍应审查管辖异议。
案例2:《江苏某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芜湖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案》[南京中院(2017)苏01民终2527号]
南京中院认为: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本案中,芜湖交易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的同时,亦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一审法院在庭审中仅对本案诉讼性质向芜湖交易中心进行了释明,但未能就管辖异议进行审查,芜湖交易中心也未明确表示放弃管辖异议申请,并称其参加一审庭审后续环节系出于服从一审法院庭审指挥,对于本案诉请内容的答辩并不代表其认可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
因此,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行使,应对案涉管辖异议进行审查,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结语
管辖异议的关键在于首次提出的时间和是否已经处理。发回重审不能作为补救所有早期程序选择的机会。
关注“律法上溯”,继续了解再审中的案例规则。如需讨论具体案件,可以联系北京云亭刘梦阳律师。
![]()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民事诉讼法),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亦曾在多家国内优秀律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凭借极强的责任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以及对案件细节的严谨把控,能够妥善处理从诉讼到执行,从起诉到回款的全流程。并且在最高院,各高院,仲裁委成功办理了大量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十亿元。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再审 #管辖异议 #指导案例56号 #刘梦阳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