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览】
2025年11月,南部某省O市P区法院一审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女,30岁)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认定:周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客户”,将卖淫人员介绍至指定地点,从中收取介绍费,参与介绍卖淫数十次,情节严重。
周某上诉,辩称其并非独立“介绍者”,而是受雇于某卖淫团伙,按团伙安排对接客户、传递信息,其行为应属协助组织卖淫,且作用较小。二审辩护律师介入后,围绕罪名变更与量刑展开辩护。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评析认为,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分,是本案的核心。两罪在行为外观上高度相似(都可能表现为“联系客户、传递信息”),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从属于一个“组织”,其行为是独立介绍还是协助组织。
第一,从属性的证据固定。 律师调取周某的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记录,证明周某系经招募加入团伙,按团伙统一安排的时间、价格、地点对接客户,客户来源由团伙提供,其本人不掌握资源、不独立定价、不自行收取全部费用,而是按单领取提成。这些事实指向“受组织指挥、执行协助事务”。
第二,独立性的否定。 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通常独立掌握卖淫人员与客户资源,自主决定介绍对象、价格与分成。本案周某的“介绍”依附于团伙的资源与安排,缺乏独立性。律师用“资源来源—定价权—分成方式”三项指标作对照,论证周某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独立实行特征。
第三,量刑的重新评价。 罪名变更后,律师主张按协助组织卖淫罪重新评价作用与情节:周某系末端执行人员,领取固定比例提成,参与时间约五个月,个人获利约3.8万元,应在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内从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提示:罪名变更辩护最忌“只破不立”。本案律师在否定介绍卖淫罪的同时,明确提出应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并给出量刑意见,使二审法院有可操作的改判路径,而非陷入“定性不清、发回重审”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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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剖析】
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实务中存在争议。通说认为: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是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则是从属于组织卖淫活动,为组织者提供招募、运送、联络等帮助,其行为具有从属性。
判断从属性,可考察三项指标:资源来源(客户与人员资源由谁掌握)、定价权(价格由谁决定)、分成方式(是否按组织统一规则领取报酬)。本案周某三项指标均指向从属:资源由团伙提供、价格由团伙决定、报酬按团伙规则按单提成。因此,其行为更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罪是独立罪名,其成立不以组织者已被定罪为前提,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在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本案周某对团伙的组织性质有认知,罪名变更具备主客观基础。罪名变更后,量刑应在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幅度内,结合作用、获利、参与时间等重新评价,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裁判结果】
2026年2月,O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周某构成介绍卖淫罪定性不当,周某系受雇于卖淫团伙、按安排实施客户对接等协助行为,依法改判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赵飞全律师评议】
罪名变更辩护容易陷入两个极端:要么只喊“定错了”却不给替代方案,要么改了一个罪却量刑照旧。本案律师的可取之处,是“破立结合”——用三项指标论证从属性、否定独立性,同时给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意见,让二审改判有落点。
对同类案件的启示:介绍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的界分,不能停留在行为外观,而应深入到资源、定价、分成背后的从属关系。专业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在二审罪名变更案件中的价值,是把“我属于谁、我听谁的、我怎么拿钱”这三个问题用证据讲清楚。北京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在类案中强调的“从属性三指标”,本案是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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