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工程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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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专注大宗疑难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道华工程律师团(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中国广东深圳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专打全国各地大宗疑难建筑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起诉)官司,海量真实诉讼、仲裁成功胜诉案例推荐,胜诉率高,邹俊岳律师等擅长代理全国范围内特大、重大:建设工程总分承包合同纠纷、追讨拖欠工程款、拒不结算、质量造价鉴定纠纷、劳务纠纷、挂靠违法转分包、招投标、工期延误、窝工纠纷、保证金纠纷、优先受偿权、(合同甲方乙方)违约索赔等各类工程纠纷案件,为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业主)、总分包方、转承包方、实际施工人等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十大知名工程律师事务所。服务领域:立足广东深圳大湾区,服务全国各大中城市,足迹遍布北京、上海、广东、湖北、湖南、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甘肃、内蒙、广西、云南等等施工所在地法院、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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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王某通过中间人李某承接深圳某污染土治理基坑支护分项工程。因承包方某环境科技公司要求承接主体具备相应资质,王某最终挂靠某建设公司,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环境科技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组织施工。工程于2022年1月完工,2022年9月某环境科技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竣工结算协议》,确认结算金额二百余万元。某环境科技公司拖欠部分工程款一直未付。
2024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王某随后起诉某环境科技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系实际施工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但认为王某属于借用资质或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主张款项,且因被挂靠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王某不服上述裁定,委托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工程律师团代理二审。道华律师介入后,迅速调整诉讼策略,不再局限于代位权,而是围绕“王某挂靠某建设公司施工、某环境科技公司明知并直接对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展开论证,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新证据。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一、案情简介
某设计院将深圳某健康产业公司土壤与地下水修复工程发包给某环境科技公司。某环境科技公司承接后,将其中基坑开挖的支护工程分包给某建设公司。
王某为承接该基坑支护工程,经中间人李某介绍,与某环境科技公司洽谈合同内容、工程价款等。因某环境科技公司要求承接主体具备相应资质,王某遂找到某建设公司,借用其资质承接案涉工程,并实际组织施工。
工程完工后,某环境科技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竣工结算协议》,确认结算金额二百余万元。某环境科技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2023年,王某直接与某环境科技公司联系催款,但某环境科技公司仍未支付。
2024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3月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王某随后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环境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系实际施工人,但认为王某属于借用资质或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主张款项,且因某建设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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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一)实际施工人身份难以认定
王某与某建设公司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某建设公司破产管理人又未能移交施工材料,导致管理人无法核实王某主张的施工工程量及范围。一审中,某建设公司述称无法确认王某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认为其无权要求某环境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在此情形下,王某是否构成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成为本案审理的首要争议焦点。
(二)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
一审法院虽认定王某代位权成立,但认定王某属于借用资质或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某环境科技公司主张权利。同时,因某建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代位权路径又面临破产法司法解释的限制。
(三)承包方明知挂靠情形下的事实合同关系认定争议
王某主张其挂靠某建设公司施工,某环境科技公司明知并直接与其对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某环境科技公司是否明知王某挂靠事实、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涉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采信,以及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能否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该争议直接关系到王某能否直接向某环境科技公司主张工程款。
(四)破产程序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承包方主张工程款的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王某作为债权人,某环境科技公司作为次债务人,某建设公司作为债务人,王某起诉主张某环境科技公司直接向其偿还债务,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此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基于其与发包方之间的直接合同关系主张权利,而非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成为本案审理的又一争议焦点。
邹俊岳律师指出,本案中王某面临的是双重障碍叠加:一方面,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路径被一审否定,理由是王某属于借用资质或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在该条保护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代位权路径虽被一审认定成立,但因某建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两条路径同时被堵死,王某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某环境科技公司主张工程款,以及通过何种路径主张,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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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案思路
(一)精准调整诉讼策略,从“第四十三条、代位权”转向“事实合同关系”
一审败诉后,道华律师详细分析一审裁定思路,认为一审已认定代位权路径因破产程序成为无法逾越的程序障碍。若二审继续坚持原有路径,难以突破破产法司法解释的限制。
邹俊岳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在于,王某并非单纯以某建设公司债权人身份行使代位权,而是挂靠某建设公司施工,某环境科技公司明知并直接与王某对接,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路径与代位权路径存在本质区别:代位权路径下,王某系代某建设公司向某环境科技公司主张权利,权利基础仍归属于某建设公司,故受破产程序限制;而事实合同关系路径下,王某系基于自身与某环境科技公司之间的直接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权利基础归属于王某本人,不涉及某建设公司破产财产,不受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的限制。
基于上述分析,道华律师决定调整策略,重点主张王某挂靠某建设公司施工,某环境科技公司明知并认可,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王某具备直接向某环境科技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本案不应适用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的限制。
(二)全面搜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道华律师围绕“某环境科技公司明知挂靠事实”这一核心争议,指导王某搜集并提交了多组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其一,王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某通过李某承接案涉工程,发送图纸、报价单、合同文本,磋商合同内容,催讨工程款,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承接人和施工人;李某与某环境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某环境科技公司财务人员与李某催款、开票沟通,后王某直接与某环境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催款,某环境科技公司对王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及挂靠事实早已知晓。
其二,合同磋商记录及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某在合同签订前即与某环境科技公司就合同主体、挂靠费、税金承担等核心条款进行磋商,并发送某建设公司资质文件,某环境科技公司在工程分包时即要求找个体老板施工,对王某挂靠某建设公司施工的事实系明知且主动要求。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某环境科技公司对王某挂靠某建设公司承接工程并实际施工的事实明知且认可,为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承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邹俊岳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折价补偿。
同时,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发包人明知该事实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中,某环境科技公司明知王某挂靠某建设公司施工,并直接与王某洽谈合同、对接施工、催款开票,双方已形成直接合同关系。王某具备向某环境科技公司主张直接支付工程款的主体资格。
邹俊岳律师进一步论证:该路径不同于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不受该条关于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限制。第四十三条系针对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特殊规定,其适用主体和条件均有严格限制。而挂靠情形下,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并直接与实际施工人对接,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系基于自身合同权利主张工程款,无需借助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亦不受该条适用主体范围的限制。同时,该路径亦不同于代位权路径,王某并非代某建设公司主张权利,而是基于自身与某环境科技公司之间的直接合同关系主张权利,不涉及某建设公司破产财产,不受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限制。
(四)一审驳回起诉不当,应指令审理
道华律师在二审中重点论证,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并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驳回起诉,属于法律关系定性错误。王某与某环境科技公司之间建立直接合同关系,王某基于自身合同权利向某环境科技公司主张工程款,并非就某建设公司破产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
邹俊岳律师进一步指出:一审法院虽认定王某系实际施工人,但未进一步查明某环境科技公司对王某挂靠施工事实是否明知、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在二审新证据足以证明某环境科技公司明知挂靠事实并直接与王某对接的情况下,应认定王某与某环境科技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王某具备直接向某环境科技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一审驳回起诉不当,应予撤销,指令审理。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道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王某通过李某与某环境科技公司洽谈合同内容、工程价款,王某与李某就合同签订主体、挂靠费等进行沟通,聊天记录内容与王某陈述的工程承接经过能够相互印证。王某主张某环境科技公司对其挂靠某建设公司承接工程并进行施工予以知晓,具有高度可能性,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王某与某环境科技公司之间建立直接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独立于某建设公司,王某系基于自身与某环境科技公司之间的直接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权利基础归属于王某本人,不涉及某建设公司破产财产,不受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限制。王某具备向某环境科技公司主张直接支付工程款的主体资格,一审以破产程序为由驳回起诉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突破破产程序对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工程款的限制,为王某追索工程款打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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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裁定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
1.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6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
2.指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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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华律师评析
道华工程律师团凭借十八年工程纠纷处理经验,积累了大量的胜诉案例,尤其是遇到大宗疑难工程纠纷结算追款难题有着独到的见解。在本案中,团队首席邹俊岳律师认为,如果遇到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遭遇对方破产,专业工程律师能够提前介入尤为重要。专业工程律师能够有效梳理法律关系,精准选择诉讼路径,合理合法提出诉讼仲裁,规避风险,积极高效地追回工程款,实现利益最大化。
同时,结合本案情况也存在如下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重视施工过程中证据的保留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施工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合同磋商记录、资质文件、催款记录、开票沟通记录等,均可能成为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挂靠关系、发包人明知事实的关键证据。本案中,二审新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
2.注重法律关系定性,精准选择诉讼路径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可能涉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第四十四条代位权诉讼、挂靠情形下事实合同关系等多种路径。不同路径适用的法律条件、程序后果不同。本案一审已认定王某不能依据第四十三条主张款项,代位权路径又因破产程序受阻;二审调整至“挂靠+事实合同关系”路径,最终实现程序逆转。专业律师应根据案件事实和程序进展,精准选择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3.破产程序不是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死局”
被挂靠方、转包方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必然无法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若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并直接与实际施工人对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基于直接合同关系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本案二审裁定为实际施工人在破产背景下直接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款提供了重要参考。
4.实际施工人、发包方、总包方应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
实际施工人、发包方、总包方等市场主体在参与建设工程活动时,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避免因合同无效、条款约定不明、挂靠转包等引发纠纷;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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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工程律师团(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全国工程纠纷(诉讼/仲裁)实战专家,十八年专注解决特大、重大疑难建筑工程纠纷,成功代理中国各地法院、仲裁机构超1000宗建设工程案件,涉案总金额达数百亿元。团队受理全国范围各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总分包方、违法转承包方、实际施工人等委托,擅长解决拖欠工程款、拒不结算、工程质量争议、工期延误、工程挂靠、违法转分包、违约索赔等重大疑难案件,胜诉率高,为客户成功收回款项数十亿元,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在过去十八年,团队立足广东深圳大湾区,足迹遍布全中国,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 200余个重点城市,熟悉各地法院裁判尺度,精通诉讼、仲裁程序,无论是现场勘查、证据固定、快速查封、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仲裁,道华律师都能在第一时间奔赴项目所在地,确保案件高效推进,积累了海量胜诉案例。
团队建立了完善的全国专家顾问网络,具备“工程+法律”复合背景从业经验,与国家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深度合作,并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大量成功经验,凝结成《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法律实务》《道华房产与工程纠纷案例汇编》《道华工程·十大经典案例》等重大战果,在业内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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