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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未满12周岁的儿童擅自骑行上路,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十级伤残。家长以“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为由拒赔,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未成年人监护人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专家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由父母承担侵权责任。针对儿童骑车上路问题,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增强未成年人骑行安全意识。
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上路导致事故要担责
相关案情显示,2025年8月27日15时53分,在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大道226号前路段,9岁儿童刘某某骑自行车沿道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向右转弯横穿机动车道。恰逢聂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戴某某沿该路段右侧车道同向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5年9月1日,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骑行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便突然猛拐,且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聂某某无证驾驶未年检车辆、违规载人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次要责任;戴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2025年9月3日,刘某某的监护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并向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书面复核。9月22日,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维持上述认定。
此次事故导致聂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聂某某遂将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初期,被告监护人陷入“孩童无责”的认知误区,认为孩子年纪尚小不懂事,且事故双方均受伤,因此无需承担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诉求均不认可,双方矛盾陷入僵持。
承办法官与双方代理人从法、理、情多维度开展调解工作,向被告监护人明确释法:年龄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儿童对危险的判断能力不足,家长更应尽到监管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经过法官反复释法明理,被告监护人逐步纠正了错误认知,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条件较为特殊,原告也秉持包容态度主动作出人道主义让步。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的监护人于当日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双方约定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权利义务纠纷。
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促使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
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法官邓圣亚介绍,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孩子小就不用担责”是部分家长的认知误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低龄儿童对交通规则的认知不足、对突发状况的处置能力有限,独自在公共道路上骑行,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监护人放任未满12周岁的儿童独自在道路上骑行,未尽到监护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我们实践的案例来看,未满12周岁儿童骑自行车、不满16周岁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在一些地方较为普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告诉记者,从根源上看,大多是家长法律意识不足、低估道路风险。从法律上讲,这属于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应急避险能力弱,事故伤亡风险高,最后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于旭坤介绍,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很多时候也特别建议当事人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法院会综合考虑责任主体、责任比例、因果关系、侵权后果等,快速化解纠纷。
“从1986年民法通则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和现行的民法典,都对监护人责任制度作出了规定。”中国社科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副研究员栗燕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导致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且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也就是说,不管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原则上都要承担责任。”
结合该案,栗燕杰进一步解释,未成年人心智还未成熟,对骑车横穿机动车道可能的危害等缺乏足够判断力,法律不让他们自己独立担责,而是由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来承担侵权责任。这背后有三条道理:第一,父母对孩子有看护、教育的法定义务,孩子闯的祸,往往是因为看护不到位;第二,让离损害最近、最能预防风险的人负责,才能既有效救济受害人,又使得家长尽量管好自己的孩子;第三,未成年人通常无独立财产与赔偿能力,由监护人兜底,可确保受害人获得救济。当然,如果家长确实尽到了提醒、看管义务,比如反复叮嘱过、事发时在旁照看,其责任可以减轻;另外,如未成年人本人有财产,则优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体现了责任与财产相称的平衡。
在栗燕杰看来,家长作为监护人,不能以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为由逃避责任,而应当积极面对,配合调查和赔偿,担负起监护人责任。同时,也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费单据、财产损失证明等,以便在责任认定和赔偿协商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应当依法申请复核、救济,而不是简单拒绝承担责任。
人人有路权,也要人人守规矩
当下,未成年人骑车较为普遍。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务必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严禁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公共道路上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风险。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人,行经辅道、居民区周边等路段时,注意减速慢行、留意路况,提前预判突发状况,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道路通行安全。
在于旭坤看来,治理上不能只靠事后追责,一方面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压实家长家庭教育和监护责任;另一方面学校要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鼓励交警等进行普法,联动未保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从源头减少这类危险行为。
“一般认为,儿童年满12周岁,在辨识能力、规则意识、身体协调与突发应急反应上,才足以适应公共道路状况;低龄儿童即便学会骑车,亦未必懂规则、能避险。”栗燕杰表示,“交警对未满12周岁在道路骑行者可予以制止、警告,在一些地方还可辅以对监护人警告或罚款。”
栗燕杰提醒,路上人人有路权,也应当人人守规矩。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有其道,应各行其道,横穿机动车道、违规载人,每一项都是把自己和他人往危险里推。即便一次两次没发生事故,风险也在大幅提升。大家都克服侥幸心理、人人遵守交通规则,才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中小学生骑行往往习惯性抢道、不规范,甚至出现事故。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要从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骑自行车应严格遵守通行规则,养成良好的骑行习惯,降低上路骑行风险。”栗燕杰说,包括达到年龄的未成年人,骑行上路须遵守靠右行驶、转弯示意、横穿机动车道下车推行等规则。同时,骑行时建议佩戴安全头盔,穿着鲜艳或反光的衣物,提高安全性。在路上,谨慎通行、相互礼让,不违反交通规则也不能过于莽撞。监护人在孩子起初上路骑行和相当长一段时间应当陪同,确认孩子具备必要骑行能力后方可允许其独立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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