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因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执行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法理相融,通过耐心释法与教育引导,督促两名未成年被执行人的监护人主动筹措资金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顺利拿到5000余元赔偿款,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据悉,小明(化名)、小刚(化名)长期辍学在家。某日夜间,二人趁路边车辆无人看管,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盗取车内现金5000余元。受害人李某发现财物被盗后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调查查明,小明、小刚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因二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某将二人的监护人诉至光山县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小明、小刚的监护人共同赔偿李某5000余元。判决生效后,两名监护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标的金额不大,却是群众实实在在的损失。执行干警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两名监护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多次与双方监护人沟通,耐心释法明理,详细讲解未成年人侵权相关法律规定,明晰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办案过程中,执行干警兼顾法理与人情,没有简单采取强制措施,着重对监护人开展教育引导,指出家庭监护存在缺位问题,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管教。经过持续沟通疏导,两名监护人均认清自身监护责任,主动筹措资金,将全部赔偿款项履行完毕,受害人顺利拿到赔偿款,该起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案件办结后,承办法官特别作出提醒: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与法治意识的重要职责。日常生活中家长既要言传身教做好示范,也要密切关注孩子的心理动态与日常行为,及时纠治不良行为苗头。因监护缺位、管教不严导致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既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也是对家庭监护职责的有力督促。同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绝非违法犯罪的“护身符”,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要明辨是非、严于律己、知法守法,自觉接受家庭与学校的教育引导,牢固树立规则意识与责任观念,牢牢守住行为底线。(通讯员: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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