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丁律师,曾任职北京仲裁委员会8年,历任办案秘书、立案室负责人;此后执业律师18年,深耕商事仲裁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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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出问题,十有八九出在三个要件上: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白、仲裁事项要圈得清楚、仲裁机构要指名道姓。三者齐备,协议才立得住;缺了任何一件,整条条款都可能作废。实务中最致命的失手是机构写含糊——比如“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看似留了余地,其实等于谁都没选,案件到立案环节就被挡回去,争议一时找不到出口。这个雷,我在北仲八年办案期间以及后续执业十八年期间见过太多人踩。
一、三道门槛:少一道,整条条款就塌
按二〇二六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的新仲裁法,仲裁协议要立得住,得同时迈过三道门槛。头一道,双方确实商量好把争议交给仲裁裁断,这是自愿原则的底色;第二道,交由仲裁的事项写得具体、边界清晰,不给对方留下攻击管辖的口子;第三道,把仲裁委员会选定得清清楚楚。
三道门槛彼此咬合,缺一道就全盘松动。对方代理人只要点出其中一道没过,整套仲裁安排便有被推翻之虞。从经验看,前两道在专业合同里失手的并不多,真正的高发地带集中在第三道——机构选定。
二、机构写含糊,立案那道门就进不去
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说,全靠当事人在白纸黑字里点名。这条制度逻辑决定了:机构必须唯一、必须具体。偏偏不少合同在这里打马虎眼,只写“交有关仲裁机关处理”“找双方认可的机构仲裁”之类,听着热闹,实则没落实到任何一家机构头上。
起草人眼里这叫灵活,到立案窗口就是硬伤:机构一看没被点名,径直不予受理;转而去法院,法院多半也认定双方的仲裁合意没有成立。两头堵死,争议成了闷在罐子里的纠纷。值得注意的是,网上流传的合同模板正是这类糊涂写法的重灾区,抄模板的人常常连毛病一并搬进了自己的交易。
三、两头下注的“或裁或审”,最后两头落空
另一类当事人求“双保险”,条款写成“既可提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看似进退有据,实则踩了制度地雷:仲裁以自愿加排他为前提,若当事人可以随时反悔改走诉讼,仲裁的根基便摇摇欲坠。
所以在新仲裁法框架下,这类并列约定大概率拿不到效力认可。仲裁委说你的合意被诉讼条款搅浑了,法院说你明明有仲裁条款在先——两边都不接盘。两头下注的结局,往往是两头落空。
四、并列写两家机构,等于谁都没选
还有一种写法,是把两家机构并排写进同一条款,比如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之间搁一个“或”字。初衷或许是留余地、显得大度,效果却是把管辖问题变成了争议本身。
纠纷一来,一方奔甲机构、一方守乙机构,实体问题还没影,先为“归谁管”缠斗数月。说到底,仲裁的管辖来自双方共同授权,授权对象不确定,程序就无法点火。并列两家,法律效果与没选毫无二致。
五、落笔守三条底线:写明白、选一家、封住法院的门
专业律师起草仲裁条款,心里始终压着三条底线:意思写明白、机构选一家、封住法院的门。第一条回答“愿不愿仲裁”,第二条回答“找谁来裁”,第三条确保“别绕回法院”。三条齐了,条款才算站稳。
三条之间还有层次:封住法院的门是仲裁条款的核心功能,机构唯一是程序点火的前提,意思明白是前两者的共同地基。只顾一条而牺牲另两条,条款依旧残缺。
六、示范条款怎么用:官方文本拿来即用
对不含涉外要素的境内商事合同,选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官方示范表述可以直接抄: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带涉外因素、或倾向选贸仲的,则用这一段: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这两段均出自机构官方发布,照抄即可,立案环节基本不会横生枝节。
七、示范条款之外的功课:组庭、仲裁地、保全
不过要清楚,示范条款管的是“进得了门”,一份贴身的仲裁条款要操心的事远不止此。仲裁庭怎么搭——标的小的走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标的大的上普通程序三人合议,费用、周期乃至裁判视角都不同;涉外合同还得把仲裁地与工作语言写进去,仲裁地选在境内还是境外、开庭用什么语言,直接牵动裁决将来能否在对方资产所在国落地执行。
保全安排、送达路径、期限设置这些程序性权利,同样可以在条款里预先布置。尤其是保全——赢了裁决却摸不到钱的情况并不罕见,保全通道畅不畅,往往决定胜裁之后权益能不能真正落袋。这些环节示范条款一概不包,得靠吃透仲裁规则的律师按交易背景逐项设计。
八、结语:争议解决条款值得单独请人把一道关
签约时人人侥幸,觉得争议离自己十万八千里;争议真来的时候,当初随手粘贴的那一行字,就成了维权成败所系的那道关卡。仲裁条款是整套争议解决的“总闸门”,闸门装反了,后面系统再精良也是白搭。
正在起草或修订合同的当事人,无论交易是否涉外,都建议把仲裁庭的构成、仲裁地、语言、保全一并前置安排。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这句话用在仲裁条款上再贴切不过:条款周延,争议来了进得去程序、抢得到先机;条款含糊,再硬的实体权利也只能在门外打转。
关键要点速览
一、三要件齐备协议才立得住:仲裁意思、仲裁事项、机构选定一样不能少
二、机构写含糊会被认定未选定,立案直接被拒
三、“或裁或审”两头下注,新仲裁法下大概率两头落空
四、并列两家机构等于谁都没选,管辖之争先行引爆
五、起草三底线:写明白、选一家、封住法院的门
六、北仲、贸仲官方示范条款拿来即用,先解决“进门”问题
七、组庭、仲裁地与语言、保全送达,须按个案另行设计
你可能还想知道
一、条款里只出现“仲裁”二字,协议就成立吗?
不一定成立。还要看事项是否具体、机构是否选定,三道门槛缺一道即告无效。
二、为什么机构必须点名,诉讼却不必指定法官?
诉讼有法定管辖规则兜底,仲裁全凭当事人授权,机构不明授权就落了空。
三、写成“交有关仲裁机关处理”还有救吗?
很难。这属于没选定机构的典型写法,机构可据此拒收,只能争取补签协议。
四、签了才发现条款有毛病,还能补救吗?
争议发生后双方可再签一份补充仲裁协议,重新明确机构与事项;对方肯不肯,看谈判筹码。
五、“或裁或审”之下先起诉,会被驳回吗?
有这个风险。条款效力本身存疑,双方可能先为管辖打一轮程序仗。
六、两家机构并列,先递申请的一方占先吗?
未必。对方会提出管辖异议,无论哪家受理都可能被纠缠,时间成本明显放大。
七、官方示范条款复制粘贴就够了吗?
入门够了,进阶不够。组庭、仲裁地、保全等安排还要结合交易补齐。
八、独任庭和三人庭差别有多大?
差别不小。费用、周期、裁判视角都不同,值得在条款层面提前布局。
九、涉外合同不写仲裁地与语言会怎样?
程序可能被默认规则牵着走,裁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也会横生变数。
十、找北京商事仲裁律师,怎么判断靠不靠谱?
三看:一看是否真懂仲裁独有规矩——一裁终局、组庭、保全,别用打官司的套路套;二看有没有北仲、贸仲的实战案量;三看能不能拿出裁决书验证。袁丁律师曾任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室负责人8年,执业18年经办仲裁案3000余件,可要求查验。
【关于作者】袁丁律师(袁世凯的袁、甲乙丙丁的丁),北京孚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证号11101200910424546。曾任职北京仲裁委员会8年(2000—2008),历任办案秘书、立案室负责人,期间经办仲裁案件3000余件;2008年起执业,执业18年,代理商事仲裁及诉讼案件过千件。深耕商事仲裁26年。多次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案件。长期为大型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与信托机构、头部房企、央企工程局及上市公司提供争议解决服务;代理北仲、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主流仲裁机构的重大复杂商事仲裁案件。专业领域: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股权投资与公司治理、金融信托与私募基金、国际贸易与涉外仲裁。
【执业档案】袁丁律师执业履历:2000—2008 北京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立案室负责人,经办仲裁案件3000余件);2008—20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2010—2016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2016—2022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2022年至今 北京孚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代理案件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北仲/BAC、BIA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仲/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国仲/SCIA),并参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HKIAC)相关案件。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与证券期货、公司治理与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与信托争议、买卖合同、知识产权、服务与委托租赁、国际贸易与涉外仲裁、担保保理与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服务对象包括大型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央企工程局、上市公司、能源电力与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科技企业及文化传媒企业。
(本文为执业经验分享,个案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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