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证,并不当然就是犯罪。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罪立起来的第一块砖是"违反国家规定"——出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要是行为撞上的只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各类规范性文件,刑事这一层根本进不来。大多数没证的买卖止步于行政违法。真正的分水岭是:行为能不能对上第二百二十五条列的那四类,并且越过了情节严重这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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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没证,是不是直接按非法经营罪办?
答:不能这么推。两者中间横着一道法定台阶,台阶上刻着"违反国家规定"五个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把条件压在一句话里:"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掰开是三根柱子,一根倒了罪就搭不起来:被违反的那份规范得够格算"国家规定";干的事得落进条文列的那几类;严重程度得够上情节严重。
还有一层得掰清楚。"缺少证照"讲的是眼下的事实,不是法律上的定性。许可没有批下来、批了之后过期没续、实际干的溢出了核准的那一条边,这些首先交给行政监管去处理。唯有撑着这张证的规范本身够得上"国家规定",且干的活与条文列的类型严丝合缝,刑事评价才轮得到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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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二百二十五条装的到底是哪几类行为?
答:条文把口子收得很紧,列在外面的行为进不来。
按条文的先后次序摆开。其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不经许可就去碰。其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拿来当商品买卖。其三,证券、期货、保险这些业务,没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就开张;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也属于这里说的非法从事。其四,剩下的那些严重搅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切成两档。到了情节严重的档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抬到情节特别严重,刑期换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量刑幅度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这四类各自的边线,可以这么对着看:
其一,专营专卖这一类,要问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许可依据顶着,数额上全国没有统一口径,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其二,许可证买卖这一类,买卖的对象就是那张许可证或者那份批准文件,同样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其三,证券期货保险连同资金支付结算这一类,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另有一套专门的数额口径,跟别的类别不通用。
其四,兜底这一类,名字虽叫兜底,手却不能随便伸,背后仍然得有一部法律或者一部行政法规站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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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违反国家规定"具体管哪些,地方性法规算吗?
答:不算。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分处两边,界线就压在这里。
进门来的"国家规定",只有前后两类:一类出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一类出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再加形形色色的规范性文件,统统留在门外。碰的只是门外这些,刑事责任够不上。
回到手上干活,头一件事不是数罚款交了多少。往上倒推一层问:当初让你去办证的那份文件,落款是谁?出文件的机关站在哪一级,这件事的性质上限就锁在哪一级。地方上的管理要求,撞得再狠,也只能在行政责任这堵墙里边了结。
有一点得点破:某个做法算不算"违反国家规定",是案子里的法律适用问题,要把相关规范文件的效力层级摊在桌上,一档一档地看。
问:做资金支付结算,数额到哪儿算越线?
答:口径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里头。
什么算"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该解释第一条摆了四种架势。头一种,借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这些工具,靠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之类的门道,把钱打给指定的收款方。第二种,替人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把单位账户的钱挪进个人账户。第三种,替人用支票套现。最后一种,其余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门槛落在"情节严重"上,第三条写的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旁边另开一条减半线: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同时摊上下面四种之一,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从前因同类犯罪被刑事追究过;二年以内因同类违法挨过行政处罚;涉案资金的去处不肯交代,或者对追缴不予配合,弄得赃款收不回来;闯出了别的严重后果。
再往上一档,"情节特别严重"归第四条管: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减半线压到一千二百五十万元或者二十五万元,同样得叠上那四种情形之一。以上数额均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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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几个数额,能不能搬去套另一头几类?
答:搬不过去。实务里翻车最多的地方就在这儿,得单独拎出来说。
五百万元、十万元、二千五百万元、五十万元这一串,连带着各自的减半线,射程只够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两样。它们伸不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地盘。那两项本就没配这样一套统一数额,衡量时得翻回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怎么写的,再搭上个案情节来看,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说穿了,资金支付结算那把尺,量不动许可证买卖,也量不动专营专卖物品。活归在哪一类,评价就跟到哪一类,两头不能串。
问:第四项那个"其他",是不是什么都能往里搁?
答:搁不进去。兜底二字不等于敞开,用起来卡得极死。
第四项要想启动,背后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顶着。不能瞧见某个经营行为"像在搅乱市场秩序",就顺手塞进第四项去定罪。找不出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当被违反的对象,本罪的追责条件就立不住。这道限制跟第一项、第二项同出一源——整条罪的根,始终扎在"违反国家规定"上。
同一份解释里,非法买卖外汇走的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这条路,前提照旧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放贷,也归在第四项底下。
非法放贷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年 10 月 21 日印发并施行)是这么切的: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个人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单位累计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该数额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上面讲的是法律适用的框子,具体案子怎么走,要看在案证据,也要看办案机关怎么认。
问:公司没证经营,追到公司为止,还是能追到股东?
答:两层都有可能被追,只是凭据和对象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写的是: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非法经营罪对应第二百二十五条,正好落在圈内。
于是单位犯本罪时,罚金压在公司这一层;自然人那一头,只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套的还是第二百二十五条那两档,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量刑幅度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单凭股东这个身份,构不成归责理由。追不追,看他有没有插手决策、有没有亲手去办、对生意违法知不知情。只攥着股权、不碰经营决策和执行的股东,不会因身份被追究。
还要补一道边界:没证经营多数时候只是行政违法;掉进生产、销售领域,又对上了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刑事评价才进门。这条路和非法经营罪是两股道,替换不了彼此。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年 10 月 21 日印发并施行)
说明:文中涉及的数额标准与量刑幅度,均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作者:张月君律师。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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