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0月19日发布《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意见》还涉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保基金公司”)受托服务方式和范围、规范先行赔付主要实施程序等内容。
据了解,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属于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的倡导性规定,旨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愿赔付、自主和解的方式化解群体性纠纷。随着个案实践不断丰富,该制度原则性较强、实操指引不足的问题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纠纷化解的质效。
关于投保基金公司受托服务方式和范围,《意见》明确由投保基金公司为先行赔付主体一揽子提供先行赔付方案制定与实施指导、投资者损失计算、官网先行赔付专栏开设、专项基金管理等全流程服务;明确投保基金公司基于先行赔付主体自愿委托向其提供专业支持服务,不收取费用,不代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代替先行赔付主体行使追偿权。
《意见》明确投保基金公司受托评估机制: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实施先行赔付的案件应事实清楚、投资者损失计算要素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具有相应赔付能力并作出充分有效授权。投保基金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可以听取专家意见,对于案情复杂、损失计算要素难以确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可以不接受委托,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司法等途径定分止争。
《意见》系统梳理了先行赔付的主要实施程序,对相关重点环节提出基本要求: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在重要节点及时发布公告,做好投资者沟通,为投资者参与先行赔付提供便利,充分保障投资者权利;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妥善制定先行赔付方案,载明必要内容,醒目提示接受先行赔付的法律后果等,并在先行赔付方案发布前将赔付资金足额划入专项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在投保基金公司官网先行赔付专栏查询,并在公告载明的申报期限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先行赔付。申报期限届满后,按先行赔付方案向接受先行赔付的投资者划付赔付资金。
《意见》还明确先行赔付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对相关环节进行了梳理,请相关单位、证券公司及其营业网点协同支持,由投保基金公司一揽子受托后再委托有关数据支持、技术保障、投资者服务、资金划付等,提升先行赔付的整体效率。
此外,《意见》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在证券法规定先行赔付主体有权追偿的基础上,该文件进一步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出于追偿需要,可以在先行赔付后从投保基金公司获取先行赔付情况材料。同时,文件明确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
SFC
来源丨上海证券报
编辑丨张嘉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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