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追《伟大的长征》,正好看到遵义会议这一段。
会议室里,博古和李德把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归到敌强我弱、条件太差。
轮到毛主席发言。他没先讲道理,先摆了两组数。
第一组是兵力。
前四次反围剿,国民党军一次比一次多,十万、二十万、三十万、近四十万。红军这边,多的时候七万,少的时候三万。最悬殊的一回,一打十。四次都打赢了。前三次是他指挥的,第四次他被排挤出红军领导岗位,周恩来、朱德照样打赢了。
第五次反围剿,国民党军五十万,红军八万多,六比一。这个比例放在前四次里,不算最难的,结果却败了。
第二组是伤亡。
湘江一战,打的是第四道封锁线。出发时八万多人,过了湘江,剩三万多人。
两组数摆完,李德在会上仍一再为自己辩解。可这个对比放在那里,他怎么辩都绕不过去。为什么绕不过去,这件事比会议本身更值得琢磨。
退路是框架封的,不是数字封的
十万、三十万、五十万,这样的数字摆出来,对方都能回一句"情况不同"。
真正堵死退路的,不是数字,是那个对比的框架。
假设李德要反驳,他只有两条路可走。
第一条,说第五次的条件和前几次不一样,更差。那他就得自己举证,差在哪,差多少,为什么差到足以解释这场败仗。可前四次的困难明明更大,照样赢了。这条路上走两步就撞墙。
第二条,承认结果确实不同,那就得解释差别从哪来。客观条件被第一条路堵死了,剩下的只有一样东西,指挥。指挥思想不对,没有随机应变,人的主观能动性没发挥出来。
两条路,一条通向自己举证,一条通向认错。
这就是"同样条件、不同结果"的结构力量。它不跟你争某个细节对不对,它把退路先封了。
搬到法庭上,就是地基
这套打法放到质证里,一模一样。
控方的证据摆上来,看着链条完整。要动它,得先找到一个地方,那里本该有某个动作,结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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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食药案里常见的场景。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写着,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制度为什么这么设,就是防止抽样的人在源头做手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范里,也写着同样的要求。
我见过有案件,检测机构自己派人上门抽样,回头又是自己出报告。这一条摆到庭上,控方很难解释。
注意这个结构不是"你这儿不规范"。不规范三个字太软,对方很容易糊过去。
结构是,同样的规范,别的案卷里都有抽检分离的记录,这一份没有。
同样是这一条规范,别人做了,这里没做。条件相同,做法不同。
为什么这比列瑕疵清单管用
很多律师拿到检测报告,第一件事是列瑕疵。抽样人资质、封签、复检权告知,一口气七八条,庭上一股脑抛出去。
法官往往一句"这些不影响实质公正",全挡回来。七八条抛出去,一条没落地,庭上反而显得辩方在撒网。
问题不在找得不准,在找的东西不成结构。
一条一条的瑕疵,是可以一条一条挡的。每条都能单独给个说法,串起来也不构成一个整体。
一个对比结构挡不了。对方要么解释为什么这里不一样,要么承认这里有问题。没有第三条路。
这也是"挑毛病"和"拆地基"的差别。挑毛病是加法,越挑越多,法官越听越麻木。拆地基是减法,只留一处,但那一处撑着整份证据。
下次开庭前,先问自己一句
这个案子里,"同样条件、不同结果"在哪。
找它有个笨办法。翻同类案件的卷宗,翻同一部规范、同一套流程,看别的案子都做了哪几步,这个案子少了哪一步。
少的那一步,就是裂缝。
找不到,说明卷宗还没摸到地基。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刑事律所联盟、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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