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高县,33岁的胡女士在夜市摆摊,招牌叫"胡二妹铜锅洋芋"。炸菜十块,二十多种菜码,客人自己夹。按她讲了四年的规矩,菜装多了,土豆条就加不了。
十月六号,一位女顾客的筐堆得格外满,她没加。顾客走后在多平台发帖:"避雷……老板娘玩不起,嫌菜堆高了就不给加土豆……玩不起开什么店子呢?"
评论区涌进大量差评,很多人没吃过她的炸菜。她解释说,那两份炸菜"份量对得起天地良心"。
十月九号,她跳了南广河。留下的原话是:"这两天我经历了在我心中的网暴……我每天睡觉不超过6小时,最后换来这样的避雷视频。"
先划一条线:这条命,不能简单算在一条差评头上。她离开很可能是多重因素叠加——长期缺觉、两个孩子、四年口碑。把责任全推给发帖的顾客,既不准确,也不公平。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第1025条给了保护: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外三种:捏造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
说"菜量少、没加土豆",是消费评价,受保护;编造事实,或者用侮辱性言辞冲着人本身去,就越线了。"老板娘玩不起"这句话,已经从"这份菜值不值"滑向"这个人配不配开店"。
再往上还有两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公然侮辱他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46条: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般"告诉才处理",要靠被害人自己起诉。
这些条款用来划边界,不是给悲剧找替罪羊。她走后,大量指责反而涌向那位顾客。用一场网暴惩罚上一场网暴,只会制造新的受害者。
做小本生意的,被差评砸中先做三件事:录屏加时间戳固定原帖与账号信息;能证明是编造或人身攻击的,向平台申诉要求删除;损失确实发生的,主张名誉权侵权。别自己下场对骂。
习惯在网上写评价的,记住一句:评价这道菜,别评价这个人。菜咸了、量少了、态度冷了,都可以说,说具体的事;一旦把话说成对人格的否定,法律的门槛就低了。
说给正被压着的人:差评能毁掉的只是生意,不是你这个人的全部。撑不住的时候,打 12356 心理援助热线,或者 110。
我是刘大状,一个只讲真话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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