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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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科室、中心:
现将《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集中采购远程异地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集中采购远程异地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管理,保障主场、副场评审专家合法权益,明确费用承担、结算支付与服务保障责任,提升跨州市远程异地评审保障效能,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主场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远程异地评审项目,主场、副场依法从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评审费、餐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核算、支付与管理。参与项目保障服务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中心作为副场配合其他主场开展远程异地评审的,参照本办法配合做好费用结算与现场保障。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采购组织机构人员所在的评审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评审场所为副场,副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审专家费用支付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谁组织、谁承担。集中采购项目的主、副场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评审费、餐费、住宿费等,由主场承担,不得转嫁采购人;
(二)标准从紧、厉行节约。各项费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标准,不得擅自突破,能在主场地解决的不增加异地支出;
(三)权责清晰、及时结算。副场专家劳务费由主场统一核算支付,实行“一项目一报销”制度,主、副场之间按项目据实结清,保障服务人员不得垫付。
第二章 费用构成与标准
第五条 评审费。主、副场评审专家评审费按专家实际签到、签退的评审时间分段计算,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按照《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餐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费用,不得超过主(副)场当地公务用餐报销标准。
第七条 住宿费。远程异地评审原则上当日完成、当日结束,不安排隔夜住宿。因评审工作量大、补抽专家、供应商数量较多等原因确需进行隔夜评审的,不得超过主(副)场当地住宿报销标准。评审专家不得借故延长评审时间变相增加住宿支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相应费用:
(一)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
(二)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评审意见的;
(三)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且迟到1小时以上的;
(四)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依法需要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或协助答复质疑、投诉、行政裁决的,不重复支付评审费。
第三章 主副场费用承担与结算
第九条 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主、副场评审专家评审费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生的餐费、住宿费,由中心承担,从专项预算中列支,确保专款专用、规范高效。
第十条 主、副场评审专家评审费由主场统一支付。服务保障人员按评审专家实际评审时长核算评审费用,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领取表》及专家抽取签到表,由业务科室签字后,提交财务审核。
第十一条 主、副场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餐费由主场统一支付。服务保障人员按照项目就餐实际情况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就餐费支付申请表》并附就餐发票,提交财务审核。
第十二条 隔夜评审应急保障。确需隔夜评审的,由中心统一就近安排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协议酒店住宿,专家不得自行安排住宿,相关情况书面记录并随项目档案存档。
第四章 支付流程
第十三条 费用核算。评审结束后,由项目保障服务人员依据记录的评审起止时间、专家签到签退记录、评审报告签署情况,逐项核算评审费;餐费按实际就餐人次核算;需隔夜评审发生住宿费的,按实际住宿人次核算。经项目保障服务人员、财务人员核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据实核算。
第十四条 支付方式。支付由财务人员负责。专家评审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评审专家本人账户,由中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餐费、住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餐饮、住宿服务供应商,不得支付现金,并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10日内据实拨付,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五条 票据与档案。建立远程异地评审专家费用支付台账,如实记录项目名称、评审时间、专家姓名、费用项目、金额、支付时间和凭证编号。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表、银行回单、结算清单及票据按会计档案保存。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保障。局办公室应制定餐饮服务供应商准入标准与考察程序,明确供餐资质、配送时效、结算方式和食品安全等要求。符合标准的餐饮企业均可申请纳入供餐范围,主、副场专家用餐由主场根据实际需求,在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择并直接结算。
第十七条 主副场联络机制。主、副场各指定一名联络员,在场地预约确认后即建立工作联络渠道,负责人员引导、餐饮配送、住宿安排、应急处置和费用结算对接,提高跨州市服务保障效率。
第十八条 用餐需求对接。主场保障服务人员确认主、副场评审专家人数、民族饮食习惯和特殊就餐需求,并随评审进度动态调整就餐人数和时间;副场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副场现场就餐对接,确保配送数量、时间准确,满足少数民族专家饮食禁忌。
第十九条 副场保障服务。副场中心应做好副场评审专家身份核验、评审纪律维持、现场技术协助、就餐及相关票据收集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费用标准和支付规定,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开支,严禁虚列项目、套取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府采购和产权出让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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