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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对夫妻打离婚官司。
第一次起诉时,女方两张银行卡里还有177万余元;第二次开庭,只剩23万余元。
中间200多万,分几十笔转给亲属,一批批从ATM取走。
男方申请法院调流水,法院认定她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判她一次性付给男方75万元。
现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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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时间
177万变成23万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官网和法治日报都写了这个案子。
汪某和颜某是2007年结的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两个人长期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日子越过越淡。
2023年7月,汪某起诉离婚,法院判了不准离。没和好。
2025年6月,他又起诉,这回两个人都同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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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没争议,有争议的是钱。
汪某做了一件很关键的事:两次打官司,他都向法院申请,调颜某名下两张银行卡的流水。
第一次起诉那会儿,两张卡里一共177万多。到第二次开庭,只剩23万多。
中间这两年,出去200多万。一部分是几十笔转给亲属的钱,一部分是分批从ATM取的现金。
颜某收入不低,打官司期间工资还在往卡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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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转出去了
不等于笔笔都算转移
颜某没否认钱转走了。她说这些钱都有正经去处:
借给亲友、母亲看病、给父母买房修房、拿去投资。
借条、医疗票据、聊天记录,她也一并交给了法院。
法院一条条核实。
母亲看病的钱,认。家里正常的开销,认。亲属之间正常的往来,也认。这些从争议金额里扣掉。
剩下100多万,转出去说不清干什么用,一批批取走的现金也说不清到了谁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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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的钱,才算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钱转出去,不等于就是转移财产。
夫妻过日子,钱本来一直在动,日常花销法院不会追着算账。真正吃亏的,是那些说不清去向的钱。
借条、聊天记录也不是护身符。时间、金额、去向对不上,法院也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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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了各花各的
还算共同财产吗
分居以后,两个人的钱各花各的,还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算。
分居只是换个住法,改不了钱的性质。
婚内攒下来的存款,不管存在谁卡上、写谁的名,都是两个人的。
颜某打官司期间还在往卡里进工资,那笔钱也在共同财产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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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能把这两张卡的流水摆上法庭,靠的就是一个动作: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自己去银行,查不了配偶的账户,柜员不会给你。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去调。
这一步很多人想不到。打离婚官司,眼睛只盯着房子车子,对方卡上有多少钱、转给过谁,压根没查。
坪山法院的法官也说的很明白: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就要及时把流水、凭证这些证据留下来,走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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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转移了一百多万
为什么法院只判75万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想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分财产的时候,对他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1087条规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
那边该罚,这边该顾,法院得分两头看。
分居以后,儿子一直跟着颜某,吃穿、上学都是她一个人出钱。
汪某从2023年4月起基本没管家里的开销,后来换工作、待业,收入不稳,自己存款也少了。
最后法院判了75万,一次性付清。判决已经生效,两个人都没上诉。
同类案子的金额差得很远。同样认定转移财产,判多少要看错到什么地步、家里谁付出得多、两边现在各自什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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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才发现钱没了
还能再告一次
要是婚都离完了,隔了半年一年才发现对方当年藏过一笔钱,还可以在告一次。
《民法典》第1092条第二款: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再次分割"的时效是三年,从发现那天开始算。
中华遗嘱库提醒:夫妻婚内工资、存款均属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置权,即便分居后收支独立,也不允许单方恶意转移、隐匿婚内积累财产。
婚姻落幕更应秉持诚信理性原则,依法处置财产、妥善化解纠纷。
刻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无法谋取不当利益,反而会成为法院少分财产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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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遗嘱库也要给市民朋友一些建议:
第一,夫妻共同存款不是"谁卡上谁说了算"。哪怕两个人已经分居、各花各的,婚内攒下的工资、奖金、理财,法律上都是两个人的。
真想拿一笔大钱出去——不管是借给亲戚、给父母买房,还是自己拿去投资,最稳妥的做法是跟另一半打个招呼、留个字据。
第二,怀疑对方转移财产,别光顾着哭。银行卡号、开户行、大致的开户时间,先记下来;真走到起诉那一步,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流水。
流水一调,大额转给谁、哪天集中取了现,全都藏不住。
第三,钱袋子要趁早"留底"。
家里的大额资产——房产本、存折、保单、股权证明,两个人心里都该有数。
条件允许的,不妨趁身体好、思路清,立一份遗嘱,把财产怎么分、由谁来执行,白纸黑字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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