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得好,“饱暖思淫欲”。湖北有个黄老板,早些年娶媳妇那会儿还本本分分,后来买卖做大了,腰包鼓了,心思就活泛了。可他家里那位不是省油的灯,管得严,不许他在外头拈花惹草。黄老板倒也“机灵”,明面上不敢来,就借着出差的机会偷偷摸摸找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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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回在外地,他认识了柯某。这姑娘年轻漂亮,关键是放得开、听话。黄老板让她穿什么她就穿什么,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跟自己家里那位一比,简直是天壤之别。打那以后,他每回出差都得找柯某,事办完钱一分不少,连路费房费都包圆了。就这么着,近一年下来,光转账就转了十万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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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人的胃口是喂不饱的。那天两人完事之后,黄老板觉得还不过瘾,问柯某能不能再喊个姐妹过来“一起热闹热闹”,钱好商量。柯某一听,心里乐开了花——多个人分担火力,赚的钱一分不少,何乐而不为?一个电话,闺蜜就到了。三个人在酒店折腾了一宿,黄老板心满意足,当场甩出六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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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为这事儿天知地知,神不知鬼不觉。可纸哪能包住火?他媳妇无意间翻他手机,一笔一笔的转账记录排得整整齐齐,密密匝匝。光是给柯某的,一年就十万。媳妇当时就炸了锅,心想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你瞒着我花在别的女人身上,眼里还有没有我这个原配?一纸诉状把丈夫和柯某都告了,要求柯某把那十万块吐出来,理由是婚外赠与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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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法院的判决让她傻了眼——驳回。法院给这层关系定了性:这不是“赠与”,这是明码标价、先谈好价再办事的性交易。一个买服务,一个卖服务,说白了就是嫖娼卖淫,不受法律保护。要是判这钱能返还,那不等于承认他俩的交易合法了?所以媳妇想追回这十万,法院不支持。
看到这儿,不少人第一反应肯定是:凭什么?老公嫖娼,老婆买单,小三白赚十万?这判决看着别扭,可细琢磨还真是这么个理儿。关键在钱的性质不一样——要是老公养情人,送包送车发个520、1314,那是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一般能判全额返还。可谈好价格、约好时间、给钱办事,那就是嫖资。而且这钱也不一定就稳稳落在柯某兜里,法院驳回民事起诉的同时,把卖淫嫖娼的线索移送了公安。一旦查实,拘留罚款跑不了,嫖资还可能被收缴上缴国库。所以别以为判了驳回就是小三赢麻了,她赚的那是带雷的钱。不然以后男的在外头嫖完,再让老婆起诉把钱要回来,那不成“白嫖”了?那不乱套了?
说到底,最该骂的是黄老板这种人。家里管得严,他不沟通、不收敛,反倒借着出差放飞自我,还嫌一个人不够,让人再喊闺蜜,一甩手六千五。这不是什么“男人本性”,这是没担当、没底线。赚了几个钱就觉得自己能买一切,连身体和安全都不当回事,等真染上病,拖累的是老婆孩子一大家子。他媳妇告得没错,道理也占着,可方向告错了。她该干的是什么?是拿着这十万块转账记录当证据,该离就离,该索赔就索赔,让黄某在财产分割上吃个大亏,而不是替他的嫖资去打官司。
结局也挺有戏剧性。法院驳回之后,公安那边接着查,柯某和闺蜜的钱能不能保住还两说,黄老板自己也可能面临拘留罚款。媳妇呢,虽说官司输了,可手里攥着转账记录,离婚的时候占着理,财产分割上未必吃亏。黄老板折腾一圈,钱花了、脸丢了、家散了,最后落个鸡飞蛋打。这就叫“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婚姻里最怕的不是穷,是有人把家当提款机,把老婆当傻子,把违法当刺激。钱花在外头可以心疼,人烂在外头才真没救。真想过日子,就管住自己;真不想过,就坦坦荡荡离,别一边吃着家里的饭,一边在外头买刺激,最后让最无辜的人收拾烂摊子。您说,这又是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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