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听了一个朋友的诉说,说自己被城管罚了3万,不服告到区法院,本来已经做好了打半年持久战的准备,结果法官中途问他“愿不愿意坐下来谈谈”,他当场懵了:行政诉讼不是“民告官”吗?还能调解?
相信90%的人对行政诉讼的印象还停留在“铁板钉钉的公权力纠纷”,但根据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已经从2018年的12.7%涨到了2024年的31.2%——也就是说,每3个民告官的案子里,就有1个是通过调解握手言和的,根本不用走到开庭那一步。
首先给大家泼个冷水:不是所有“民告官”都能调
很多人一听到行政诉讼能调解,第一反应是“那我不管啥案子都先提调解就完事了”,别傻了,最高法行政庭法官去年在《法治日报》的访谈里早就划了红线:只有三类案子能走调解程序,剩下的你提了法院也直接驳回:第一类是行政赔偿、补偿类的案子,比如拆迁补偿谈不拢、被行政机关违法执法弄伤了要赔偿,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调的,也是实践里调解成功率最高的,去年这类案子的调撤率直接到了57%;第二类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子,比如超载罚200还是2000、占道经营罚1000还是1万,只要是法律没卡死固定金额的,都能谈;第三类是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比如办营业执照拖了半年不给办,开庭前行政机关愿意补做的,也能通过调解结案。
至于啥情况不能调?比如你告民政局不给你发结婚证、告教育局认定你考试作弊无效,这些行政行为是法律强制规定死的,半分商量的余地都没有,提调解纯纯浪费时间。
调解的正确打开方式:别等法官催,主动提才是王道
好多人不知道,行政诉讼的调解不是法院必须主动启动的程序,2024年的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只有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法院认为案子有调解空间且双方都不反对的,才会启动。去年北京朝阳法院做过一个统计,82%成功调解的行政案件,都是原告在立案后15天内主动提交的调解申请,开庭之后再提的成功率直接砍半。而且调解的时候别漫天要价:有个当事人告交警乱开罚单,开口就要交警赔10万精神损失费,最后直接谈崩了,开庭法院只支持了撤销罚单,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最高法的法官提醒过:行政调解的底线是“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你要的赔偿只要在行政机关的裁量权限范围内,基本都能谈,超出的部分人家根本没权限答应你,纯纯瞎耽误功夫。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调解协议签完就不能反悔了
好多人以为调解就是口头说说,谈成了就行,根本不看法院出的调解书内容——去年广州有个当事人,跟街道办谈成了“30天内帮他办低保”,结果调解书里写的是“60天内”,他没注意就签了字,后来再去找法院,法官说调解书跟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完就生效,想上诉都没门。还有个坑要注意: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达成协议认可的事实,比如“我们确实执法流程有瑕疵”,如果最后没谈成,你之后开庭也不能把这句话当证据用,法院是不认的。
其实说穿了,行政诉讼的调解根本不是“官官相护和稀泥”,而是给了咱们老百姓一个不用熬半年庭审、不用跟行政机关硬刚就能解决问题的捷径:毕竟大部分时候我们告官,根本不是想争个谁对谁错,只是想早点把赔偿拿到手、把该办的证办下来,少花点时间精力而已。
行政诉讼调解并非通用程序,仅适用于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三类法定情形,当事人需在立案后尽早主动提出申请,且诉求需在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内、不损害公共利益才可达成合意;调解签署的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即不可上诉,调解过程中双方认可的事实未达成协议的不得作为后续诉讼证据,该制度本质是为行政争议提供低时间成本的化解路径,而非无原则的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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