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8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通报一起涉电诈跑分洗钱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境外通讯软件与电诈人员对接,接收涉诈资金,指使马某某发展下线;下线人员大量收集微信收款码,帮助接收、转移涉诈资金,从中赚取佣金。涉案收款码除了下线人员本人的,多来自其家人、朋友——借码的理由是“手机出了问题,暂时收不了钱”。到案9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同期披露的另一起案件在宁波北仑。一名退休人员帮人取现32万元,拿到288元“辛苦费”,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害人则是在“内部渠道申请150万元专项扶贫资金”的话术下,累计被骗68万元,其中两次是线下交付现金。
实践中,为什么有的案件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界分点在资金到账前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条规定的行为外观高度重合,都是“帮他人处理资金”。分界有两个:一是帮助行为落在诈骗既遂之前还是之后,二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在实施网络犯罪”还是“这是犯罪所得”。
资金还在被害人手里,行为人提供账户、收款码、支付接口,让诈骗得以完成,属于前一种;资金已经进了账户,行为人再行拆分、转出、取现、转交,属于后一种。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第七条要求办案机关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信罪的“情节严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年1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及上述意见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包括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以及出售、出租本人三个以上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等情形。
二、收款码:提供通道,还是转移赃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2025年8月26日施行)第一条第二款界定“其他方法”: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提供资金账户、转账转移资金,都在其中。
包头案通报使用的动词是“接收、转移”。被害人扫码付款,钱进入的是下线人员的支付账户,这一刻诈骗已经既遂,账户里的钱是犯罪所得。此后按上线指令归集、拆分、转出,是典型的转移行为,评价落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如果行为人只提供收款码,不参与后续任何资金操作,钱到账即被上线划走,其作用限于为诈骗提供支付通道,评价可能落在帮信罪。两个罪名之间的差别,不在“借没借码”,而在借码之后做了什么。
收款码背后是支付账户,资金到账即入账,不存在“帮忙转一下”的中间环节。行为人对到账资金的每一次操作,都留下支付记录。到案人员不承认时,资金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的交叉比对,是定案的主要依据。
出借亲友收款码,主观明知通常靠客观事实判断:按收款金额比例给报酬、频繁更换收款码、深夜集中收款、按指令拆分转出、被要求删除聊天记录。这些异常叠加,可以支撑“知道钱来路不正”的认定;只是偶尔出借、没有报酬、不问资金去向的,认定要谨慎。
三、取现:报酬高低不是入罪门槛
宁波案中,行为人获利288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基础是掩饰隐瞒的赃款数额,不是行为人的获利数额。
法释〔2025〕13号第一条第二款把“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明确列为掩饰、隐瞒的方法,取现正是这一动作。该解释第三条不再设固定的数额门槛,要求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定罪;第五条对“情节严重”分档: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较高的犯罪,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并有多次实施等情形的;其他犯罪,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并有相应情形,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忙取现”的常见说辞是银行卡限额、帮老人取养老金、工程款避税。异常之处也很固定:多张卡、多个网点、遮挡ATM摄像头、按指令分散取现、取完即转交陌生人、当场结算报酬。取现把账面数字变成现金,切断资金追溯链条,是洗钱链条上难以替代的一环。
四、雷腾律师:先查两个时点,再谈罪名
两罪在实务中被混用,多是因为只看到了“提供账户”“帮忙转账”这一层行为外观,没有查清资金流转的时间线。
第一个时点是行为人加入的时点:是在诈骗实施之前就提供了账户、码,还是在钱到账之后才被要求转出、取现。第二个时点是资金到账的时点:被害人的钱何时进入涉案账户,此后发生的操作才可能构成转移赃款。两个时点一前一后,罪名随之不同。
法释〔2025〕13号第二条把“明知”界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求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犯罪所得的情况,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及供述辩解综合审查判断。认定明知不能仅凭某一项异常推定,对处于犯罪链条底端、受人指使实施转账取现的人员,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特别慎重。
雷腾律师认为,仅凭“提供了收款码”“帮忙取了钱”就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缺少对资金性质的必要证明;反过来,资金已经到账、行为人又实施了拆分取现,仍按帮信罪处理,则放纵了转移赃款这一独立行为。主观明知的内容与来源,需要证据支撑,不能由行为结果倒推。
行政责任是另一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借码、借卡、代取现,在出借人看来是顺手的事。案件定性时,资金到账的时点、行为人知道的内容,才是需要查清的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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