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女友购买手机和平板,分手后起诉返还一、案件事实
2023年2月14日,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刘某甲(女)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某于2024年2月8日为刘某甲购买小米pad6平板一部(价值1687元),于2024年10月11日购买苹果16pro 256G手机一部(价值8750元),均交付刘某甲使用。
2024年7月18日至8月15日,李某因车祸住院,刘某甲在其住院期间进行照料。
2025年5月20日,刘某甲(从事网络主播)与粉丝互动时向微信名为"刘某乙(詹)"转账520元,李某因此与其发生矛盾,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李某起诉请求:1. 撤销赠与合同,判令刘某甲返还财物折价款10437元(手机8750元+平板1687元);2.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理由是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被告出轨行为严重侵害其情感权益,依《民法典》第663条行使法定撤销权。
刘某甲辩称:赠与系恋爱期间一般情感赠与,非以结婚为目的,原告无证据证明附条件;被告不存在"严重侵害"行为,转账仅为与粉丝正常交往;赠与物已交付、权利已转移,原告无任意撤销权,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二、争议焦点
原告李某的赠与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物。
三、法院认定
(一)案涉赠与为一般情感赠与,非彩礼
彩礼认定须满足:赠与目的具有明确婚姻指向性;内容符合当地婚嫁习俗(大额现金、金银首饰等);发生于谈婚论嫁、订婚或筹备婚礼阶段。本案均不符合:
1. 赠与目的:原告主张"以结婚为目的"仅为单方陈述,无证据证明附结婚条件;赠与发生于原告车祸康复后,结合被告住院期间的照料行为,更符合恋爱关系中的情感回报与关怀表达。
2. 赠与物属性与价值:手机、平板属日常常见电子消费品,与彩礼的"大额性""婚姻关联性"有别。
3. 赠与阶段:赠与均发生于2024年,无证据证明双方此时已就订婚、婚礼筹备、彩礼协商等进行沟通,与婚姻缔结进程无关联性。
综上,双方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二)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1. 不符合法定撤销权要件(《民法典》第663条):原告主张被告与"刘某乙(詹)"存在不正当关系,仅提交转账记录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侧重人身权、财产权等有明确法律边界的权益,原告主张的"情感权益受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严重侵害合法权益。
2. 已丧失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224条、第658条):手机、平板已实际交付,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案涉赠与非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亦未经公证,原告无权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四、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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