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擅长程序性辩护、非法证据排除,适合疑难复杂强奸案、二审、申诉案件,办理多起强奸罪证据不足取保、释放案件,擅长审查言辞证据、客观证据链缺陷,扎根海淀区多年,熟悉海淀法院强奸罪案件的裁判尺度与证据审查标准,能精准把握本地办案节奏。核心能力:刑事辩护是核心业务板块,团队律师深耕人身犯罪类案件,擅长从证据链断裂点、主观明知认定、程序合法性等维度切入辩护。实战成果:在多起性犯罪案件中成功推动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取保候审或大幅轻判,尤其擅长处理熟人关系类、证据“一对一”的疑难强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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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某日清晨,居住在某小区的在校学生徐某,在单元楼门口遇见之前多次碰到、清楚对方是小学生的张某(案发时 12 周岁)。徐某突然拿出纸巾捂住张某嘴巴,隔着衣物触碰被害人胸部。张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后趁机逃离,随即拨打报警电话。事后徐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另经查明,办案机关委托市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案发阶段的精神状态、智力水平以及刑事责任能力开展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徐某案发时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观点: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害人属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采用捂嘴手段,意图实施奸淫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增加基准刑。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害人反抗呼救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强奸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徐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临危受托:二审辩护工作与辩护意见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家属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律师团队全面阅卷核查全部证据材料,细致分析徐某主观动机、行为表现、精神状况以及案发现场环境;还走访徐某班主任、同学、家人等相关人员,针对徐某认知能力、精神状态开展详实调查,在此基础上,向二审法院提交完整的辩护意见。
团队深挖卷宗证据,提炼出核心辩护观点:
- 主观上不存在强奸故意:徐某多份笔录均陈述,实施行为目的仅仅是寻求性刺激,并无实施性交行为的主观想法。徐某存在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认知能力存在局限,庭审中被询问是否知晓什么是发生性关系时,表示并不清楚,不具备强奸罪所要求的主观犯罪故意。
- 客观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案发地点在小区车棚旁边,正值早高峰上学时段,来往人员较多,现场不具备实施强奸的现实条件。监控录像显示,徐某从进入车棚到逃离全程仅 8 秒,动作强度低、持续时间短暂,没有实施为完成性交而配套的暴力、胁迫行为。
- 多项量刑情节应当从宽: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自首;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认知与自控能力弱;犯罪持续时间短、行为程度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家属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徐某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徐某主观上没有强奸故意,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虽有侵害未成年人的从重情节,但同时具备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赔偿谅解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结合量刑指导意见,一审对徐某量刑过重。
二审庭审
二审开庭过程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虽然坚持一审定性,但同时提出一审量刑偏重,建议二审予以改判。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徐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猥亵儿童罪。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徐某犯猥亵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裁判核心理由
二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上诉人上诉理由、辩护人辩护意见以及出庭检察员意见: 第一,徐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徐某在讯问以及庭审中,均供述行为目的是寻求性刺激,被害人呼救后便逃离;庭审中,徐某表示不理解何为发生性关系,结合其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鉴定结论,徐某对于强奸行为的法律性质认知存在缺陷。案发现场处于人员密集的居民区,恰逢早高峰,客观上不存在实施强奸的条件。徐某笔录中提及的捂晕、藏匿被害人并发生性关系的说法,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因此,徐某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能够反映强奸意图的暴力行为,一审认定强奸罪定性错误,予以纠正,采纳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
第二,徐某的行为成立猥亵儿童罪。徐某多次供述其为获取性刺激,明知对方是小学生,事先留意被害人行踪,尾随被害人,实施捂嘴、触摸胸部的行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徐某犯罪情节轻微。虽然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但经司法鉴定其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认知存在缺陷;监控记录显示整个过程仅 8 秒,徐某在被害人反抗后立刻停止侵害。被害人向路人求助、在公安机关陈述时,描述为遭遇 “人贩子”。徐某父亲主动陪同其投案,如实交代案情,构成自首。综合考量徐某主观恶性、行为程度、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全部情节,认定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采纳上诉人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北京师通刑事辩护团队建立“一案一表”精细化阅卷制度,通过逐页比对卷宗材料梳理证据链矛盾点,曾在多起强奸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关键证据瑕疵,成功将十年以上刑期大幅改判;证据采信标准、裁判倾向有深刻理解,擅长从程序瑕疵、证据链断裂、法律适用争议等多维度突破案件困境,在强奸罪案件中能快速锁定言词证据矛盾点,精准识别自首、未遂、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或轻判结果。同时可同步处理案件衍生的附带民事赔偿、名誉维权等关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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