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年 8 月 25 日上午 9 点,浙江温州苍南县县电影院。
这个本来是放电影的地方,当天在挂银幕的位置挂起了一枚巨大的国徽,舞台上摆起三排桌椅。
一个灰白头发农民从门外挤进来,坐到左边那排桌子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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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包郑照
他叫包郑照,手里捧着一把水烟壶,目光发沉,一句话也不说。右边那排桌子后面坐着的,是苍南县县长,黄德余。
这是中国历史上,农民和县长第一次平等地对簿公堂。
那天上午 7 点刚过,就已经有上百人等在了电影院门外;整个审理过程中,一直有上百个没有票的人聚在门口,探听里面的消息。
据说法院印了 1000 张旁听证,一证难求,温州人把一张旁听证炒到了 100 元。能容纳上千人的电影院几乎坐满,来的是 1000 多名群众,和 26 家新闻单位的近 50 名记者。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次民告官的案子。
老农强占河道,政府依法拆除
1985 年 8 月 1 日,包郑照在苍南县舥艚镇东面的河滩上抛石填河形成了三间屋基。
后来他拿着建房审批表去镇城建办申请建房。当时他那张表上,有当地生产大队"同意建房,请主管部门审批"的意见和印章;但没有镇城建办和镇政府的审批意见和印章。
经镇城建办一位领导口头同意,包家动了工,盖起三间三层楼房,并且办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苍南县政府水利部门后来的说法是:这房子盖在了河堤范围内,对抗洪防汛造成干扰,要求包家自行拆除。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下发文件,自1983年设置河道界桩后侵占河道的建筑物,一律按照违章予以拆除。
然而面对县政府的要求,包郑照却置若罔闻,他觉得自己建房的手续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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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原告诉讼代理人楼献律师(左),包郑照妻子赵如宝、次子包松村
1987年7月4日,县政府以未经合法审批、占用水道为由,组织人员把楼房向河道延伸出来的那部分炸掉。
据说为了拆除包郑照的违章建筑,县政府派出了300多人。
包郑照悲愤之余拿起了炸药包,要跟拆迁的人同归于尽。几个儿子把他劝住了。
包郑照一家以县政府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把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产权、恢复原状、赔偿各类损失,总计 13012 元。
不过因为当时《行政诉讼法》尚未出台,包郑照保为了立案,跑了一年多。
1987 年 7月起,包郑照多次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都没能立案。毕竟在在那个时候,"民告官"无法可依。
苍南县法院院长对包郑照的次子包松村说过一句很实在的话(包松村多年后回忆):
“我县法院怎么受理你这个告县政府的案子呢?要么你到上面法院去诉讼?”
为此,包郑照找到了浙江省第四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楼献,几经奔走。终于,1988 年 2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注此案,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 月 29 日,温州中院向苍南县政府发出了应诉通知书。
当年这个案子能进法院的门,靠的是 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里的一句话: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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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88年8月25日,包郑照案在苍南县影剧院举行公开审判大会的现
这句话里藏着两个关键词:一是行政案件能受理的范围很窄;二是这个案子立的是民事案号,走的是民事诉讼程序。
楼献多年后说了一句事后话:
“现在想想输是必然的,因为当时是按民事案子审理此案的,原告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举证义务。”
也就是说,这场官司在开打之前,天平就已经歪了。
包郑照一家是在知道这一点的情况下,把状纸递上去的。他跟家里人说:
“法律允许我们告政府,即使输了也愿意。”
县长要不要出庭
开庭传票送到县政府之后,苍南县四套班子开了三次专题会议。
据时任苍南县县长黄德余回忆,当时反对出庭的声音很大,90% 以上的官员反对。
早期报道里的数字是两大领导班子 80% 的同志反对。理由也摆在桌面上,县长被告上法庭,是"影响人民政府形象"的"丑事","会直接影响一级党委、政府的威望和今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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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黄德余
黄德余考虑再三,最后还是决定出庭。他给的理由是这样的:
“要负责任,要敢于跟群众面对面。我觉得我们当领导的,首先要解决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问题,即当被告并不一定是犯罪。这起案件的公开审理,如果有利于法制建设的话,那么我愿意成为试验品。”
另一处采访里,他说得更简单:
“我虽然不知道什么是行政诉讼,但我想这是老百姓通过司法途径监督政府,而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要接受群众监督。
他成了全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第一人。”
8月25日,温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开庭受理该案,因为旁听的人太多,庭审地点从原定 450 个座位的苍南县法院,换到了有 1000 多个座位的苍南县电影院。
门口还发生了一件小事,后来被记者写进了报道。黄德余赶到现场门口时,因为没有旁听证,被不认识他的门卫拦住了。
旁边的记者说:
"他是县长!"
黄德余自己说:"我是被告、被告!"
开庭之前,审判长对前来采访的记者们集体申明:
“到目前为止,法院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干预,法庭将根据法律对此案作出公正判决。”
不过,围绕是否受理这个案子,法院内部曾有过争议。
原告席上坐的是包郑照,还有他的儿女、妻子等一共 8 个人。因为包郑照听不懂普通话,庭上由次子包松村代为发言。
出庭之前,包松村对记者说了一段话:
“听说我们要与县政府打官司,许多亲友都来劝阻"民与官斗,总是要吃亏的"。但我父亲说,法律允许我们告政府,即使输了也愿意。”
法庭调查开始。包郑照的律师出示了 71 份证据,发表了 3 万余字的代理词;黄德余的律师发表了 16 页代理词。
包郑照最主要的诉求,就是要县政府确认其房屋的合法性,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黄德余答辩的要点是:
“原告的楼房建在行洪拦湖的堤上,未经合法批准,属于非法建筑;为保障 5 个区、2 个镇的 50 万人口和 27 万亩农田,县政府决定强制拆除,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完全合法。“
不仅如此,黄德余还反过来请求法庭判令原告为答辩人恢复名誉。
出庭前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当这家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政府侵犯,不是吵闹,而是通过法律程序与政府打官司,这是文明的表现,也说明群众的观念正在转变。"
"我赞赏他们的勇气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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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包郑照房屋照片
庭审从上午 9 点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 10 点 20 分,整整 12 个小时。到当天晚上 9 点半记者发稿时,门外还有很多人在等着结果,迟迟不肯走。
一位特地从乡镇赶来旁听的镇委书记对记者说,通过这场官司,重要的是要教育人们依法办事。
三天后,温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包郑照等所建房屋违反国务院水利电力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严禁毁堤建房的有关规定,是违章建筑;苍南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其违章建造的部分房屋是合法的。
依照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清除行洪蓄洪障碍、保障防洪安全的紧急通知》等行政法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包郑照一家不服,后来还提出上诉。
1988 年 11 月 1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温州公开开庭审理;同年 12 月,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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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庭审结束后,黄德余(右)走到包郑照身边和他握手
有趣的是,在正式宣判之前的庭审结束后,黄德余走到包家人面前。包郑照显然一点准备也没有,先是愣了一下,然后才赶忙拘谨地伸出了左手。两只手握在一起的时候,黄德余说:
“无论官司胜败,你们一家作为苍南县的公民,政府今后仍要为你们服务……”
这一幕被跟在后面的记者记录了下来。
风吹动了历史的车轮
包郑照后来也没有想到,自己这个举动后来引起了全国轰动。
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这起官司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据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看到《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后,把报道电传给浙江高院时任院长袁芳烈,批示要求浙江高院依法秉公办理。
话又说回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行政诉讼制度起源的其实是比较晚的。
按照中国古代传统的观念,“民不与官斗”的思想根深蒂固,因为“官”是居于社会统治阶级,而老百姓却是在社会最底层。
包括包郑照在起诉苍南县政府之前,其实也有这样的顾虑。
新中国成立以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彭真(1983年第六届)在起草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就曾听人说“官告民一告一个准,而民告官却没门”。
彭真当即表态:
“这个问题要解决!”
就在包郑照起诉苍南县政府期间,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对行政立法的问题展开了调研工作。
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值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制定行政诉讼法。1988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行政审判庭,标志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1989 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从 1988 年 8 月 25 日的那场庭审,到这部法律通过,中间隔了 7 个月零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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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包郑照旧宅(后改建为龙港法治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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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明确了一件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此以后,"民告官"不再需要靠一份批示、一个"指定受理",也不再需要借民事案号、走民事程序。告状的人不必再等一年多,也不必再自己扛下本来不该他扛的举证责任。
后来有人问包松村,为什么有勇气和县政府打官司。他答了五个字:我们相信法律。
三十多年过去,"民告官"这三个字,已经不再上新闻了。
包郑照没有拿回他那栋楼。他 61 岁那年递上去的那张状纸,换来的不是自己的赔偿,是后来的人打官司时,法律上多出来的那几行字。
根据网络上的资料统计计算,从1990年年《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到2025年,像包郑照一样“民告官”的案件,粗略估计全国法院共受理了超过400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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