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名17岁的女孩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判刑1年。可就在服刑期间,警方又翻出了她的旧账:她不仅患上了性病,还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继续和男客开房赚钱。最终,两罪并罚,判刑一年半。
网友直接炸了:俩罪名才一年半?这代价是不是太轻了?
一、服刑期间被查出漏罪,患性病仍接客
女孩谢某,2007年出生。2026年4月,17岁的她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然而,就在她服刑期间,警方又查出了她之前的犯罪事实。
原来,2025年10月,谢某与男子祁某到酒店开房,祁某给了她600元。之后祁某又联系谢某,转了500元,但因身体原因没成功。
问题是,早在2024年9月,谢某就因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确诊患有性病。但她得知自己患病后,依然我行我素,继续与男客开房获取不法收益。
因为谢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卖淫,检方以传播性病罪对她立案调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先并后减”怎么算?两罪并罚才一年半
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要合并处罚。
因为谢某是在服刑时被发现了漏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处理漏罪遵循“先并后减”的并罚原则。
也就是将漏罪(传播性病罪)判处的刑罚(8个月),与原判决(介绍卖淫罪)判处的刑罚(1年),依照《刑法》第69条,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法院最终决定,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之前羁押的日期,折抵刑期。
另外,那个给钱的男子祁某,因为两次付费发生亲密行为,也属于嫖娼,且情节较重,将面临最高15日行政拘留及最高5000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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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7岁女孩的悲剧,谁之过?
谢某年仅17岁,本该是如花似锦的年纪,却走上了这条路。
虽然一年半的刑期很快就会过去,但她十八九岁出来之后,背着前科,想找一份正儿八经的工作,难上加难。更别提她还染上了性病,这对她未来的身体健康和人生,都是巨大的打击。
有网友说,17岁就干这些,家长去哪了?
也有网友说,这男的也够倒霉的,花钱找病。
法律分析
第一,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谢某明知自己患病仍卖淫,构成传播性病罪。
第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感染,均构成本罪。谢某在2024年已确诊,2025年仍接客,主观明知,客观实施了行为,罪名成立。
第三, 关于漏罪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四, 谢某17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已依法予以从轻。
第五, 男子祁某作为嫖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面临拘留和罚款。若其因嫖娼感染性病,可依法向谢某主张民事赔偿,但因其行为本身违法,也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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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判得轻不轻,法律自有公论。但一个17岁女孩的人生,算是彻底走偏了。
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醒很实在:
第一, 未成年人保护,不能只靠法律兜底。17岁女孩染病接客,家长在哪?监管在哪?别等孩子进了监狱,才想起来管。
第二, 传播性病,害人害己。明知自己有病还去接客,这是拿别人的健康当儿戏。法律判你一年半,不冤。
第三, 嫖娼有风险,花钱可能买来一身病。祁某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其实是在拿命赌。
讨论话题
1、17岁女孩介绍卖淫加传播性病,两罪并罚一年半,你觉得轻了还是重了?打1轻了,打2合理。
2、女孩家长在这件事里该不该被追责?
3、男子祁某嫖娼染病风险,你觉得他冤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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