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金高工说,(广东这家消防检测公司),“我了解这个公司,这个公司的技术水平、企业规模、运行年限,在广东乃至在全国,如果以一、二、三等加以区分建筑消防服务机构,那它一定可以列入一等。”
金高工既然这样说了,那这个消防检测公司,被调查组建议追究7人的刑事责任,是不是错了,是不是重了?
屯哥也看了几篇观点不同的文章,今天我们再捋一捋。
这个检测公司有没有问题,有没有责任?
2019年,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托(消防支队委托的,消防支队是代表政府委托的,也就是政府出钱、消防操办),对峡山街道做“消防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实地评估”。
出事的这个自建房就是他们公司给评估的。注意这不是单位委托的那种消防设施检测,也不是消防设施维保,也不是对单位进行的消防安全评估。
这个应该算是一种专项的区域(街道级)消防安全评估,具体要评估哪些内容、评估到什么程度,要看当时的委托书。
调查报告中说的问题主要是三个,屯哥认为第一条和这次事故密切有关,是最主要的问题(其他问题是针对评估整体活动提的,包括对报告的审查把关、冒用签字等),表述为:
“现场评估检测不到位,采集评估数据结论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现场检测评估人员仅通过查看有无喷淋头判断是否安装喷淋系统,未确认其有效性,对防火分隔耐火极限没有核实确认。”
换句话说,就是现场去搞评估的人,只确认了这个自建房是否安装了喷淋系统,而没有确认这个喷淋系统是否有效,并且:(调查报告原话)在被检查单位没有提供检测报告,无法确认墙体分隔材质达到相应耐火极限的情况下,对裕丰五金店作出“未扣分”的评价。
那这里面也分两个情况,一是没确认喷淋系统的有效性。这算不算问题,主要看当时的委托报告是怎么写的,就是评估时,委托方(消防支队)是要求检测公司看一下有没有安装喷淋系统,还是要看安装的喷淋系统是否能用?
如果要求必须看喷淋系统是否有效,那明显检测公司没去检查阀门(有人质疑这个,但屯哥觉得调查组不是吃素的,调查组要把这些人建议移送办刑事案子,肯定很慎重,肯定是调查清楚了的,绝对有证据),这个责任就跑不了。
第二个情况,对墙体要不要提供检测报告,委托人是否提出这样的要求?如果提出了,没检查就认合格,那检测公司也是有责任的。
接下来,检测公司的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要不要追究这么多?
官方报告将检测公司及7名自然人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移送司法。说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故意犯罪。
这个确实要质疑一下,并且也得明确,这只是调查组的建议,检察院、法院怎么处理,那还不一定。有这么几点可以讨论:
其一,因果关系。评估在2019年,起火在2025年,隔了六年。建筑2016年就违法加建、五金店长期混存危化品、日常阀门关闭防火门不闭——这些致命因素,没有一个是评估报告“造成”的。报告既没点火、没堆货、没拆墙,因果链条不会因为一份报告怎么写而改变。
其二,主观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评估人员确曾到现场,只是核查深度不够,属于过失或能力问题;全案没有串通、受贿等彰显“造假故意”的情节。若仅是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文件重大失实,对应的应是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过失犯罪),而非第一款。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得司法机关拿证据说话。
其三,刑法谦抑。执业违规能由《消防法》行政处罚充分评价的,是否还要动用刑罚这“最后手段”,值得推敲。
屯哥个人的看法是,如果确实在喷淋阀门上有过失(或故意犯错),那这个还是重要的,这是导致灾害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他都不能算是导致后果的主要内容。
同时,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尽可能要少追究,罪名也得再研究一下。
来靠山屯看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