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下午一点多,温州鹿城区大南路一家表行,进来一对中年男女。
两个人的样子有点反常。不挑选,也不试戴,直奔柜台,掏出手机翻出一张劳力士手表的图片,问店里有没有同款,还明确说价格在七十万左右。
巧的是,店里有货,价格也刚好对得上。
店员邓诗琦觉得不对,连问了三句:是网上有人给你们报价吗?还是不认识的人让你们来买?为什么要买这个表?
两个人答得含糊。先说买给家里人,又改口说用于投资。
邓诗琦把他们请进VIP室,劝了整整两个小时。她说的那句话,是整件事里最专业的一句:你们买回去自己用或者收藏可以,千万不要以任何形式交给陌生人,比如上门取件、跑腿。
两个人还是买走了那两只表,一共67.3万元。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说:不挑款式、不试戴、不问折扣、只认一张图。 这不是消费习惯问题,是“按指令消费”。
真正买表的人,会看机芯、会比价、会犹豫半天。照着别人发来的图片去买,说明做决定的不是自己。
顾客离店,邓诗琦马上报告负责人辛均高。辛均高也觉得可疑,当即报警。
民警赶到他们家中时,两个人正把手表打包,准备寄出。看到民警,还一口咬定自己没被骗。
劝了一段时间,夫妻俩才明白过来,自己遇上的是投资诈骗。手表拦下了,表行给了全额退款。
近日,鹿城区委平安办、鹿城反诈中心、南门派出所一起上门,给邓诗琦、辛均高授予“鹿城平安守护者”称号。
真正挡住这67.3万的,不是哪个系统跳了红灯,是一个人多了三句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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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诈系统的武器,全是冲着“钱”设计的
先看两条法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
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
这两条有多厉害,用过的人都知道。钱一转出去,银行、支付机构、反诈中心能在链条上踩刹车,账户是实名的,流向是可以倒查的。
但这两条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钱,还在账户里。
表不一样。表是动产,谁拿着,谁就在事实上控制着它。快递单上只有一个名字、一串单号,没有户名,没有流水,没有收款行。
表可以拆成零件,可以三次转手,可以带出境。
一句话:反诈系统的每一条武器,前提都是钱还没变成物。
骗子为什么偏爱名表和黄金?因为四个条件同时满足:单价高、体积小、有全球二手市场、当场能验真假。一块表,等于一笔不需要实名的跨境汇款。
这就是为什么这两年,“买金、买表、买手机、买购物卡再寄走”这套手法在各地反复出现。骗子不需要攻破任何系统,他只要让钱离开账户就够了。
二、“买”和“寄”是两步,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很多人以为,只要能证明是被骗的,东西就能要回来。这里要把两步拆开看。
第一步是“买”。 这对夫妻和表行之间是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意思真实、钱货两清、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表一交付,所有权就转移到这对夫妻名下。
第二步是“寄”。 这是他们处分自己的东西。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民警站在他们家里,看到的两块表,法律上就是这两个人自己的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指向的是“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文件”,是涉案财物。而这两块表,在被骗走之前,是被害人合法买下的东西。
民警没有“把表拿走”的权力。
反诈法第三十四条给的是“劝阻措施”,性质是劝,不是扣。这就是为什么那两个小时,是整件事里唯一的防线。
门一关,法律上就没有撤回键了。
三、寄出去以后,追的就不是账户了
万一寄走了,法律还有没有招?
有。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反诈法第三十四条也写了“加强追赃挽损”。
但工具不对等。钱有第二十条的止付和冻结,物没有对应的“止付”。
表一旦进了二手市场,第三人善意、有偿、已交付,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善意取得就可能切断追索。你拿着判决书,也未必找得到那两块表。
钱被骗,追的是流水;表被骗,追的是一个签收人。
实务中最难的从来不是判决,是找到物。资金案有账户可查、流水可倒推;实物案只能顺着物流走,而物流信息有保存期限,代收点的监控有覆盖周期。
时间一过,线索就断了。
顺便说一句量刑。67.3万元,早已越过“数额特别巨大”的五十万元门槛。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笔账,骗子算得比谁都清楚:风险不变,难度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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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收转寄的人,可能不是“无辜的中间人”
邓诗琦那句提醒,为什么值钱?因为她点出了骗子链条上缺的最后一环:得有一个人,把东西从被害人手里接走。
接走的人,未必无辜。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年修正)第一条,2021年4月15日修正施行后,不再单设具体数额门槛,改为综合考量上游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而“明知”,包括“应当知道”。
下面五个信号,凑上两个就该停手:报酬明显高于行情;要求频繁更换交接地点;不肯当面验货;指定送到偏僻处或无人代收点;全程只留一个手机号。
给跑腿、快递、网约车司机的两句话:接单前问一句“这是什么、寄给谁”,送到时留一句“我已交付”。
不知情不构罪,但会被调查、被扣货、被反复问话。这个成本,一点也不低。
还有一条更直接。反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其中就包括“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第三十八条则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收、转寄、变现,三个动作,每一个都踩在这条线上。
五、那67.3万,表行其实可以不退
这一点最反常识。
合同有效、表已交付、没有欺诈、没有质量问题,表行没有退款义务。
退回这67.3万,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写得很清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善意,不是义务。
同理,店员报警也不是法定义务。
反诈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原文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注意那个字,是“有权”,不是“必须”。
强制报告义务写在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落在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身上。一家表行,不在这个名单里。
所以“平安守护者”这个称号的分量,恰恰在这里:她做的不是本分,是本分之外的事。
给商家的实操也很简单,三步,都不碰顾客隐私:提醒一句;留存交易凭证;拨96110或者110。
六、听到这三句话,立刻停手
第一句,“买成实物寄给我们”。 没有例外,这就是骗。
第二句,“我们帮你变现、帮你充值到平台”。 平台是假的,数字是他自己填的。
第三句,“上门取件、走跑腿,别走快递保价”。 为什么不让保价?因为保价要实名、要验视、要留痕。
止损按时间分三段。
还没寄出:停手,拨96110或者110,同时联系商家说明情况,能退就退。这是成本最低的一步。
顺便记一下:96110是公安机关的反诈预警劝阻专线,这个号码打进来,别挂。
已经交给跑腿或者快递:立刻报警并提供单号,未签收前可以申请拦截,同时申请紧急止付。
已经签收:第一时间报案。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快递单、商品照片,一样都别删。报案时间,几乎决定追回概率。
最后留一个问题:你家里,有没有人最近在“投资”里被要求买过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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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总结
第一,反诈系统的武器都是冲着钱建的。 第二十条的止付冻结、第三十四条的预警劝阻,前提都是钱还在账户里。
第二,钱一变物,刹车就失效。 表一寄出,追的是签收人,不是流水;善意取得还可能直接切断追索。
第三,民警不能没收你自己的东西。 表是夫妻合法财产,能做的只有劝。那两小时,是唯一防线。
第四,代收转寄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报酬异常、频繁换点、指定偏僻处,都是“明知”的信号。
第五,商家退款和店员报警,都不是法定义务。 反诈法第三十条给的是“有权举报”,不是“必须报告”。
【避坑清单】5个“千万别”
1.千万别信“买实物寄给我们帮你投资”,这是骗局标配,没有例外。
2.千万别把贵重物品交给上门取件或陌生跑腿,交付即失控。
3.千万别在未签收前放弃拦截,快递可以叫停,晚了就晚了。
4.千万别接“高报酬代收转寄”的单,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千万别等“确认被骗”才报警,越早报案,越可能止付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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