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佳节将至,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情愫在秋意中愈发浓烈。对于每一位操劳半生的长者而言,最朴素的愿望莫过于“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然而,当“以房养老”成为某些长者托付晚年的选择时,这份朴素的愿望却可能面临考验——房产过户后的承诺,是否还能如初?
广州白云法院审结一起因“以房养老”引发的赡养纠纷,案件中九旬老人原本撤销了由四个孩子共同继承房产的遗嘱,修改遗嘱指定房屋由次女单独继承,然而,次女却没有兑现独自照料母亲的承诺。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次女告上了法院。
“以房养老”口头约定落空
老人起诉次女要求归还房产
90岁的杨奶奶(化名)育有四名女儿,老伴离世后,她一直独居。2016年,次女小胡(化名)得知自家隔壁有带电梯房屋出售,便向母亲提议购买该房屋。杨奶奶考虑到自身年事已高、腿脚不便,住在有电梯的房子里更方便,而且离女儿近也好有个照应,便卖掉了原来的房子,买下了案涉这套带电梯的901房,便于就近接受小胡的照料安度晚年。
起初,杨奶奶订立公证遗嘱,约定案涉房屋由四名女儿共同继承,之后小胡多次表示愿意独自承担母亲养老送终的全部照料义务,希望房屋归其一人所有。杨奶奶念及小胡多年的付出,便撤销原遗嘱,重新订立遗嘱指定案涉房屋由小胡单独继承。
此后,杨奶奶与小胡达成口头合意:杨奶奶将房屋权益转移给小胡,小胡则负责母亲的日常生活照料、经济供养及精神慰藉,履行养老送终义务。
2022年3月,杨奶奶写下自书材料《我的决定》,写明房屋“当我逝世后归你所有,也是我对你的回报”。为降低过户税负,双方以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名义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但小胡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过户后,杨奶奶仍居住在该房屋内。
然而,房屋过户后,母女二人因日常照料标准、存款管理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
杨奶奶认为,小胡未兑现完整养老照料的承诺,双方关系彻底破裂。2024年4月,杨奶奶搬离案涉房屋入住养老机构,面临巨大的养老开支压力。
杨奶奶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口头达成的扶养协议,判令小胡返还案涉房屋,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劳务费、管理费共计63000元。
面对母亲的控诉,小胡辩称,房屋系母亲出于感激的无偿赠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且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自己多年来已充分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
次女严重偏离协议初衷构成根本违约
应返还房产
杨奶奶与小胡之间是否达成口头《扶养协议》,《扶养协议》应否解除?这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署书面文本,但综合杨奶奶《我的决定》的记载、901房以买卖形式过户却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客观事实,以及双方长期的居住与沟通状态,足以认定双方就案涉房屋的权属变动达成了附条件的口头合意。
该合意在法律上系以小胡全面履行生活照料、经济供养及精神慰藉等扶养义务为核心对价,换取杨奶奶将房屋权益最终遗留给小胡。该口头合意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在房屋过户后,小胡并未依约持续、妥善地履行扶养义务。双方因日常照护标准、资金支配等问题频发争执,小胡仅在矛盾激化后才零星支付赡养费,且杨奶奶最终被迫搬离房屋入住养老机构,双方实际联系大幅缩减。小胡的履约行为已严重偏离协议初衷,致使杨奶奶获得稳定、高质量照护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构成根本违约,杨奶奶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小胡受领案涉房屋权益的合同基础归于消灭,依据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及恢复原状的法定规则,小胡应当将案涉房屋返还。
为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杨奶奶与小胡之间口头达成的扶养协议;小胡应将901房返还给杨奶奶,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
不应附加条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老家事纠纷。近年来,父母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子女以换取“养老送终”承诺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房产一旦过户,父母便失去了对房屋的控制权,若子女不履行承诺,父母晚年生活将面临极大风险。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条件。同时,“以房养老”需谨慎,老年人若希望通过房产保障晚年生活,建议通过设立居住权、签订规范的书面遗赠扶养协议等合法途径,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承诺带来的举证困难和法律风险。此外,沟通与陪伴是赡养的重要内涵。物质上的供养固然重要,但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耐心照料,才是老年人最渴望的晚年归宿。
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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