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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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路透社报道,随着离岸信托所得申报截止日期临近,国内高净值人群出现一系列财富架构调整动作:部分富豪终止离岸信托、减持境外股票,甚至计划变更国籍。根源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7月出台离岸信托个税新规,明确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适用20%个税,要求按期申报。多地税务机关组建专项工作组,依托上市公司披露文件、富豪榜单等信息,排查离岸信托涉税主体。
那么,持有跨国资产、境外收入,有没有合法方式降低税负?
首先要厘清一个关键概念:税法上只有“合法税务筹划(节税)”,不存在合法的“规避税款”。规避、逃避纳税义务,属于偷税、避税,会被税务机关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予以纳税调整,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
很多富豪试图通过终止信托、变卖股票、更换国籍等方式“避税”,其中不少操作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并非合规方案。
一、合法的税务筹划方式(基于现行税法)
1. 境外已纳税款,依法申请境外税收抵免
这是最基础、最稳妥的合规工具。中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当地已经依法缴纳的所得税,可在我国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扣国内应纳税款,避免同一笔收入双重征税。 适用场景:境外股票分红、境外房产租金、境外股权转让所得,在收入来源国已经完税。纳税人留存完整完税凭证,在年度申报时提交材料,按分国不分项规则计算抵免限额,抵扣国内个税。
注意:仅真实、合规缴纳的境外税款可以抵免,境外罚款、滞纳金不能抵扣。
2. 用好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我国与全球多个国家/地区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于股息、利息、财产转让所得,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可适用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境外当地预提所得税,间接降低整体综合税负。 例如跨境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符合条件可下调境外预提税率,减少境外端税负,降低整体税务成本。前提是交易架构具备真实商业实质,不能为套取协定优惠搭建空壳主体。
3. 资产架构的事前合规规划(离岸信托合规重构)
2026年21号公告落地后,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就要按财产公允价值确认财产转让所得缴税;信托存续期间产生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居民个人均负有纳税义务,适用20%税率。 合规的信托架构调整,不是用来隐匿收入、逃避申报,而是优化财产传承、现金流安排。 对于尚未注入资产的空壳信托,若不具备商业实质,终止信托属于合规调整,但不能以此规避已经产生的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应税收益的信托,不能通过简单终止信托免除纳税义务。
4. 合理安排资产处置时间,优化所得确认时点
境外股权、不动产的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规则。在符合商业目的前提下,合理规划资产处置时点,结合年度所得情况,优化纳税现金流。但不能人为拆分交易、虚假交易,延迟、隐匿应税所得,否则属于避税。
二、文章素材中提到的几种操作,大多存在重大涉税风险,不属于合法筹划
1.单纯终止离岸信托:如果信托存续期间已经产生应税收益,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会因为终止信托而消失。终止信托仅为架构调整,不能免除往期申报、补税义务。
2.变卖境外股票套现:转让境外股票本身会产生财产转让所得,触发纳税义务,并非免税手段。
3.注销中国国籍、更换境外身份:很多人误以为换国籍就可以免除全部中国纳税义务。税法判断标准不是国籍,而是税收居民身份。即便取得外国国籍,如果在境内有住所(家庭、主要经济利益在国内),依然属于中国税务居民,全球收入仍需在中国申报纳税;即便成功转为非居民,注销户籍前必须完成离境清税,结清全部欠税,不能一走了之。试图通过变更国籍逃避已产生的税款,税务机关可适用反避税规则追缴税款。
三、实务红线:哪些操作属于违法避税,会被税务机关调整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少缴税为唯一目的,没有真实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1.通过多层空壳公司、离岸信托隐匿实际控制人,隐瞒境外收益;
2.低价转让境外资产,人为压低财产转让所得;
3.人为拆分收入,规避纳税义务;
4.虚假宣称放弃受益权,规避离岸信托的申报义务。
四、实务提示
高净值人士的跨境资产税务安排,核心原则是真实商业实质、完整如实申报。合法筹划,是在法律框架内优化税负结构;而隐匿境外收入、刻意搭建无实质架构逃避申报,属于涉税风险极高的行为。本次税务机关针对离岸信托的专项征管,依托CRS跨境信息交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资料,跨境资产信息透明度大幅提升,依靠架构隐匿境外收入的空间已经大幅压缩。
周军律师提醒
居民个人负有全球所得申报义务,不存在简单的“避税捷径”。跨境资产税务规划,必须提前由税务、跨境财富律师评估,区分“合规节税”和“违法避税”。不要轻信更换国籍、终止信托就能免除纳税义务,一旦被认定为虚假避税安排,除补缴税款外,还会产生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逃税的刑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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