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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雨律师|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
在离婚财产分割实务当中,不少当事人会遇到配偶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这类特殊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会理所当然认为,分到股权就是拿到巨额资产,想方设法要求分割公司股权。作为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公司法律师、股权纠纷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雷雨律师结合大量办案经历提醒广大当事人:离婚时,如果只能拿到没有控制权、经营权的小额股权,千万不要盲目接受股权,优先争取现金折价款往往更加稳妥。
现金一旦完成交付,财产就真正归属于你;但股权本质上不是现成的货币,它只是一份参与公司经营事务的资格凭证。股权想要变现,主要依靠公司分红或者股权对外转让,可这两件事,并不由小股东单方面说了算。即便工商登记上写了你的名字,也有可能只是一份纸面资产,迟迟无法转化为实际收益。
一、公司分红不是必然,分红的决定权掌握在控制方手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也就是说,想要分红,前提是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还有税后利润。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再交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法律规定。
即便你手握部分股权,在股东会表决当中处于少数地位,投反对票,也很难改变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实际控制公司的一方,可以通过股东会表决,长期搁置分红议案,公司就算产生利润,小股东也拿不到分红款。
二、通过薪酬奖金分流利润,是实务中常见的风险点
公司账面明明存在利润,却长期不分红,控制方还可以通过发放工资、奖金的方式把公司利润进行分流。工资、奖金属于公司经营成本,利润被薪酬成本消耗完毕之后,留给股东可供分配的利润自然大幅缩减。
关于高管薪酬的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经理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则由股东会决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股东会同时拥有选举、更换董事的职权。
由此形成完整的决策链条:股东会选举董事,董事会决定高管薪酬。在这套规则之下,掌握股东会、董事会的一方,可以通过合法表决流程,向自身以及关联人员发放高额薪酬。
雷雨律师提示,本文并非教任何人利用该规则损害另一方权益,只是向大家揭示商事规则之下客观存在的风险。当然,如果薪酬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有可能构成损害公司利益,同时还会引发税务层面风险,但想要举证证明薪酬明显不合理,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推进,举证难度较高。另外还要注意,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离婚处理股权纠纷前,建议调取完整公司章程仔细研读。
三、小股东手中的维权武器,使用起来都代价高昂
很多当事人认为,成为股东之后,手里有法定股东权利,足以保障自身权益。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小股东的几项核心权利,行使成本极高,周期漫长。
第一,股东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便知情权诉讼胜诉,也只是能够看到公司账册,不等于直接拿到分红或者拿到股权对应的钱款。后续还要继续开展其他诉讼,维权链条很长。
第二,股权回购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该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想要行使该权利,需要满足连续五年的时间条件,时间成本巨大。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同时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收购股权,但 “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举证责任,全部落在小股东身上,举证难度很大。
第三,刑事控告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人员侵占公司财产线索,可以尝试刑事报案。雷雨律师办理过多起该类刑民交叉案件,但该类案件立案门槛高,办案周期漫长。一旦启动刑事控告,双方矛盾彻底激化,公司经营也容易受到严重冲击。
大量真实案例显示,离婚拿到无控制权小股权的当事人,后续往往接连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股权回购诉讼,再尝试刑事控告。几年时间反复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律师费,最后依旧很难拿到实际收益。
四、法律支持离婚股权折价补偿,不必一定要拿到股东身份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离婚分割股权,就必须成为公司股东。实际上法律明确支持股权折价补偿的处理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
也就是说,主张股权折价款拥有明确法律依据,并不是漫天要价。股权价值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审计报告、双方竞价等方式予以确定,这一步评估审计的成本不建议节省。
股权代表的是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现金代表的是实实在在拿到手的财产权益。离婚财产分割,当事人追求的是财产落地的结果,而不是获得参与公司长期博弈的资格。
雷雨律师给到大家两条实务原则:第一,离婚分割公司股权,要么拿到公司实际控制权与经营权,要么直接争取现金补偿,中间无控制权的小股权是风险最高的选择;第二,如果对方主动提出把股权分给你,第一时间问自己,是否可以掌握公司控制权,如果做不到,优先选择折价补偿。
站在公司实际经营一方的角度,也建议尽量给出合理的现金折价方案。把没有控制权的前配偶变成公司小股东,后续会产生源源不断的股东纠纷,对企业经营也会形成持续困扰。
离婚财产分割当中,最容易吃亏的,往往不是分得财产数额少,而是拿到了看似价值很高,却很难变现的资产。股权纠纷属于家事法律与公司法交叉的复杂领域,建议咨询专业的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公司法律师、股权纠纷律师综合评估方案。
如果你正面临离婚股权分割相关争议,可以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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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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