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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向海外用户提供调用服务,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生物医药企业对外授权,将适用怎样的管理措施?
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的临时管理措施。此次拟增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关键技术,其中拟禁止出口技术14项、拟限制出口技术26项。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修订是技术贸易管理的常态化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地区或实体。中国政府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互利共赢的跨国经营与国际技术合作,有关政策立场没有改变。
列管范围怎样做到精准有限
分领域看,人工智能领域涉及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23项技术;生物医药领域涉及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相关5项技术;光伏领域涉及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电池制造相关12项技术。
拟禁止出口技术包括人工智能驱动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细胞和基因治疗技术工艺平台、钙钛矿及叠层电池组件生产技术等。拟限制出口技术则包括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型细胞和基因治疗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单线产能≥3万吨/年的多晶硅工程技术等。
为何涉及这些领域?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人工智能自主驱动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等,可被用于攻击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敏感系统,或用于绕过国家安全防御体系。病原微生物技术等直接关系人类健康和国家生物安全。光伏技术在航天、国防、无人装备、高安全等级基础设施等敏感领域的应用也在不断拓展,相关出口可能引致的国家安全风险不断上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红梅律师表示,核心技术若无限制外流,可能削弱国内产业的长期竞争力,并给国家安全与供应链管控带来隐患。对核心技术实施必要管理,有助于保护自主创新成果,防止长期研发投入形成的核心知识产权无序流失。
具体管理范围如何确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明确,此次拟列管的多数技术已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利用相关技术制造的产品不在管理范围内。对光伏领域,公告列明的少量关键设备,仅针对承载达到管控指标技术的情形;未列明的其他光伏设备,原则上不适用本公告要求。
不同技术出海方式如何区别管理
对于企业关注的大模型“出海”,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明确,判别具体情形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
按照此次拟修订安排,有关措施正式实施后,绝大部分人工智能技术仍可以自由出口。对于纳入限制类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海外本地化部署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如果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下,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企业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或网页交互、SaaS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等,则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人工智能开源技术也有相应安排。对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相关技术,拟不纳入出口管理范围。对人工智能类技术开源、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情形的技术出口,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基本实现“即报即出”。
此次拟修订安排也对生物医药领域的国际合作作出区分。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工艺平台,对外授权许可、利用相关技术工艺提供外包研发和生产服务等出口情形,拟不纳入管理范围;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以对外授权许可方式出口的,将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针对生物医药领域相关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的对外授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婧律师认为,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考虑了企业对许可审批周期的关切,在确保监管底线的前提下,为合规交易提供效率保障。
在生物医药领域,对于限制出口技术,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人道主义救援、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等需要的出口,也将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过渡期间哪些出口需要登记
《目录》修订目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出口前登记的临时管理措施已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将持续至《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所列技术前,应按要求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相关出口,也在登记范围内。
对于临时登记措施的作用,刘婧认为,这有利于监管机关在征求意见的过渡阶段了解企业的情况和诉求,也为企业理解监管边界提供了有序通道。
按照公告,需登记的情形包括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以及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
出口经营者应自行判断拟出口技术是否落入临时登记管理范围。若落入前述范围,出口前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的界面进行登记。登记信息主要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和技术接收方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预计出口金额等。拟一次性向同一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合并填写,其他情形原则上应分开填写。
对公告列明、承载达到管控指标技术的光伏关键和核心设备出口,亦应按规定登记。企业在登记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可以及时向商务部、科技部咨询。
在具体应对上,刘红梅建议企业区分不同情况。此次拟新增条目之外的技术出口,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项下的既有程序。涉及本次拟新增条目的企业,应加强对相关条目的理解和识别,切勿突击出口,并动态关注后续合规指引及常见问题解答。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持续至11月15日,公众可就新增技术范围、指标、管控政策、便利措施等提出意见。商务部、科技部还将依法对《目录》管理范围实施动态调整,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将不先进或落后技术移出《目录》。
原标题:《拟增列禁限出口40项关键技术,企业如何更好地划定“出海”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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