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41岁的男子朱某在一家公司做仓库管理员。2021年3月,他在篮球场打球时,认识了一个13岁、正在读六年级的女孩刘某。
两人熟悉后,朱某觉得刘某活泼可爱,平时请她吃零食、带她吃饭。为了方便联系,还专门给她买了个手机。后来女孩说弄丢了同学的电动车,朱某又大方地花5000块给她买了一辆新的。
这哪里是普通忘年交?这分明是成年人揣着明白装糊涂的越界。
一、女孩两次借钱,他被约到仓库实施猥亵
2023年2月,刘某在聊天中提出想找朱某借钱。理由是奶奶生病住院,需要钱做手术。
朱某思索许久,回复说可以借,但需要刘某来他工作的仓库当面聊。
在仓库里,朱某亲吻了刘某,还摸了她的上身隐私部位和大腿。做完这些后,朱某给刘某转了钱。
没过几天,刘某又说手术费不够,还差1.5万。朱某没多想就转了过去,并再次约刘某来仓库“谈心”。
但这次,朱某没等来女孩,等来了警察。
随后,朱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事情还没完,刘某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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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3岁是法律红线,不知情不是免罪牌
朱某吃亏不冤。
他错就错在,对方不满14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儿童”。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对于儿童来讲,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不影响该罪的认定。
或许在仓库里,刘某并未表现出抵触和反抗,甚至是出于自愿。但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朱某就构成犯罪。他以为这只是普通的男女暧昧,但法律面前,年龄就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三、索赔15万只判6000,这账怎么算?
女孩索赔15万,法院最后判了6000元。为什么差这么多?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般来说,刑事犯罪主张民事诉讼针对的是实际物质损失。精神损失法院一般不受理,因为犯罪分子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
但类似这种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会酌情支持。最终判决朱某赔偿6000元精神损失费。
不得不说,这个13岁的女孩,心机之深令人胆寒。主动借钱、约见仓库、拿钱走人,最后反手报警。而朱某,赔了钱、坐了牢,还背上了终身抹不去的案底。
法律分析
第一, 《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儿童是否同意,只要实施猥亵行为,即构成犯罪。
第二, 朱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对方是六年级学生,仍以借钱为诱饵约其到仓库实施猥亵,主观恶性明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法院酌情支持了6000元。
第四, 若朱某对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但从现有证据看,其猥亵行为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当,改判可能性不大。
第五, 此案也提醒所有成年人: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交往,必须守住绝对安全边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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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的悲剧,始于色迷心窍,终于法律严惩。他以为花钱就能买来暧昧,却不知对方只是个13岁的孩子,更不知法律的红线就在脚下。
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醒很实在:
第一, 不要因为对方主动聊天、愿意见面、看似成熟,就认为可以进行亲密接触。哪怕对方不反抗、自愿,只要实施猥亵,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 成年人给未成年人买贵重物品、频繁借钱,本身就极不正常。这背后往往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最终害人害己。
第三, 家长要看好孩子。13岁女孩能瞒着家里借4万块,能冷静设局反杀,这不仅是教育的缺失,更是监管的失职。
讨论话题
1、41岁男子给13岁女孩买手机借4万后猥亵,判1年半,你觉得轻了还是重了?打1轻了,打2合理。
2、女孩心机如此之深,你觉得问题出在谁身上?
3、成年人该如何与未成年人保持安全边界?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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