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制者,非独秦也,乃百代帝王之共法;宪制者,非独美也,乃万国共和之通衢。帝王爱秦制,爱其以天下奉一人;华盛顿爱宪制,爱其以法度束权柄。此二者,非仅制度之别,实为文明之分野。
秦制之核,在“权归一人,利出一孔”。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编户齐民,使民皆为国家之工具;韩非立论,尊君卑臣,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使天下无异议。秦始皇并六国,废封建,立郡县,书同文,车同轨,看似功盖三代,实则“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帝王爱之,因其可肆意于万民之上,可传位于子孙之身。汉承秦制,唐袭隋规,宋元明清,皆阴用秦法而阳饰儒术。何也?秦制者,帝王之利器也。得之则安,失之则危;用之则天下俯首,弃之则权柄旁落。
然秦制之弊,亦在其利。权力不受制约,则必趋于暴;天下为私,则必趋于乱。秦二世而亡,非因力不足,乃因“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后世帝王虽屡修秦制,然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皆因一人之智不能尽天下之事,一人之德不能服天下之众。秦制之下,民为黔首,为税赋,为兵役,为徭役,独不为公民。故帝王爱秦制,而黔首畏秦制。
华盛顿爱宪制,非爱英王,乃爱“法”。彼时北美十三州,本可拥华盛顿为国王,然他主持制宪会议,确立三权分立,两任总统而退,开权力和平交接之先河。宪制之核,在“权由民授,法为天宪”。总统有任期,议会有监督,法院有独立,人民有选票。权力有边界,则不能为恶;权利有保障,则民可自由。宪制之下,政府非不可批评,法律非不可修改,但须循正当程序。此非无政府,乃有政府;非无秩序,乃有法治。
或曰:“宪制纷争,效率低下,不如秦制之令行禁止。”此论谬矣。秦制之效率,乃暴政之快马。若方向错误,则愈快愈危。宪制之纷争,乃自由之呼吸。虽吵闹,但可纠错;虽缓慢,但可持久。华盛顿非圣,亦有奴隶主之局限,然其伟大之处,不在个人道德,而在制度选择。他知权力之恶,故以宪制锁之;知人性之私,故以法治防之。
帝王爱秦制,因其利己;华盛顿爱宪制,因其利众。秦制之爱,爱的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位;宪制之爱,爱的是“人人之下,法律之上”的规则。今有人艳羡秦制之效率,岂不知效率若不受约束,则为暴政之鞭?有人讥宪制之纷争,岂不知纷争若在法内,则为自由之盾?
故曰:帝王爱秦制,爱其便己;华盛顿爱宪制,爱其便天下。愿今人爱宪制,非爱华盛顿,乃爱自由;非慕他国,乃慕公民之尊严。宁在法内吵嚷,不在法外跪伏。宁为自由之公民,不为温饱之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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