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砂石矿、砂场转让实务中,大量砂场普遍存在林地占用审批手续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买卖双方签约时都清楚该瑕疵,合同也约定卖方配合办理林地审批。砂场交付后,受让方实际经营多年并取得收益,之后遇到政府政策整顿,砂场被关停。
受让方事后起诉,以林地手续不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全额返还转让款并赔付违约金。本案(2021)最高法民申 7447 号厘清:明知手续瑕疵的风险承担、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砂场已经实际交付经营完毕后遭遇政策关停的裁判尺度,对砂石矿山交易极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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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案件事实脉络:
1.2013 年 6 月,马亚与杨自荣先后签订《协议书》《砂石厂转让协议》,杨自荣将水箐凹砂场整体转让给马亚,转让总价款 1028 万元。
2.签约时双方明知砂场存在占用林地、林地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历史遗留问题,协议载明曾经缴纳评估费、经过森林公安以罚代证处理;同时约定:卖方收到第三笔转让款之后,全面配合买方办理转让审批、林地等相关手续,移交全部证照、资料、公章。
3.马亚足额支付转让款,杨自荣将砂场全部资产交付马亚。后续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至马亚名下,采矿证也完成延期至2017 年。
4.马亚实际接手砂场,持续经营长达近六年时间,取得经营收益。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一直没有办理完成。
5.2018 年底,当地政府出台砂场整顿政策,案涉砂场因为林地合规问题,被政府决定关停。
6.砂场关停之后,马亚提起诉讼,主张:因杨自荣不履行办理林地审批的合同义务,砂场被关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转让合同,判令杨自荣全额返还1028 万转让款、支付违约金。
7.一、二审法院驳回马亚全部诉讼请求。马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马亚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
裁判核心:案涉砂场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签约双方明知林地手续瑕疵;没有证据证明转让方拒不配合办理林地审批;砂场已经交付、受让方实际经营多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续因政策原因被关停,不支持解除合同、退款及违约金的诉求。
二、本案四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砂场 / 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成立即具备法律约束力;林地审批手续瑕疵,不直接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实务误区:砂场缺少林地审批,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后面被关停就可以退全部转让款。
裁判观点:
依据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采矿许可证已经完成变更过户至受让方名下。林地占用审批属于矿山运营的行政手续,林地手续不完备,不等于砂场资产、采矿权转让民事合同无效。双方签约时就已经知晓该林地瑕疵,依然签订转让协议,该风险不能直接归责转让方。
规则2:主张对方不履行配合报批义务,举证责任在原告,仅有口头主张不足以认定违约
实务误区:合同写了卖方要配合办林地手续,最后手续没办成,就直接推定是卖方拒不配合。
最高法裁判逻辑:
合同虽然约定转让方负有配合办理审批手续的义务,但“手续办不下来”≠“卖方拒不配合”。
本案受让方马亚实际经营砂场六年,期间从未就杨自荣不配合办理林地手续提出书面异议;也拿不出证据证明杨自荣拒绝、阻挠办理林地报批。在没有证据证明转让方拒不履行配合义务的前提下,不能推定转让方构成违约。
重点:主张对方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举证责任归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能仅凭“手续最终没有办成” 倒推对方恶意不配合。
规则3:砂场已经完整交付、受让方长期经营获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续政策关停,不构成解除合同、退款的理由
实务误区:砂场后来被政府关停,合同目的落空,就可以倒回去解除多年前的转让,拿回全部转让款。
裁判要点:
案涉转让合同核心义务:支付转让款、交付砂场资产、采矿权过户,全部已经履行完毕,受让方已经实际占有、经营砂场长达近六年并取得经营收益。
后续政府砂场整顿政策导致关停,属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发生的客观政策风险。不能用多年之后的政策关停结果,反过来否定已经履行完毕的交易,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回转让价款。
规则4:签约时已经明知项目手续瑕疵,受让方应当自行预判、承担对应的商业风险
砂石矿山行业大量存在林地、土地合规历史遗留问题。签约时双方对手续缺陷知情,受让方在签约时就应当预判审批无法办理、未来被整顿关停的商业风险。
没有明确约定“办不下林地审批即可退款解除合同” 的前提下,不能把该商业风险全部转嫁由转让方承担。
三、砂场、砂石矿转让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砂场缺少林地占用审批,转让合同无效,砂场被关停就可以要回全部转让款。
正解:林地审批属于运营层面行政手续,不直接否定采矿权及资产转让民事合同效力。
❌误区 2:合同写了卖方要配合办手续,手续最终没有办成功,就等于卖方违约。
正解:需要证据证明卖方拒绝配合、拒不提供资料;手续办不成有可能是政策、客观条件限制,不等于卖方违约。
❌误区 3:矿山后期被政策关停,就可以解除几年前的转让协议,要求退回全部转让款。
正解:转让的核心义务(付款、交付、采矿权过户)已经履行完毕,受让方已经实际经营获利,后续政策风险原则上由受让方承担。
❌误区 4:签约明知手续有漏洞,出事之后全部甩锅给卖方。
正解:签约已经知晓瑕疵,风险应当充分评估;想要保留退款、解除权,必须白纸黑字写进合同条款。
四、砂石矿山(砂场)转让签约、履约实操建议
✅签约阶段
1.签约前全面核查:采矿权、林地占用审批、土地、环保全部手续,对于已知的手续瑕疵,不要模糊处理。
2.合同明确写清:
○林地审批等手续由哪一方为主办理,另一方的配合义务具体内容(提供资料、到场签字等);
○明确约定后果:如果林地审批最终无法取得,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如何退款、损失如何分担。
没有专门约定,则不能事后以办不下手续为由主张解除退款。
3.区分“配合义务” 和 “保证一定办下来审批”。仅仅写 “配合办理”≠卖方保证审批 100% 可以办成功。如果需要卖方保证审批落地,必须专门写明 “保证办理成功” 以及对应的违约责任。
✅履约阶段
1.在办理林地、土地审批全过程,留存书面催告、沟通记录。一旦对方不配合,立刻发函留证,不要几年之后发生关停才首次提出对方拒不配合。
2.接手砂场之后,主动推进各项合规手续,不要搁置,把风险全部留给将来。
本案裁判要旨
砂场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林地占用审批属于矿山运营的行政手续,手续存在瑕疵不直接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受让方主张转让方拒不履行配合办理林地审批义务,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不能仅凭手续最终未能办理完成,推定转让方违约。砂场资产已经交付、采矿权完成过户,受让方实际长期经营并获取收益,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后因政策整顿被关停,属于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商业政策风险,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受让方不能以此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转让款。签约时已经明知矿山手续瑕疵,受让方应当预判并承担相应交易风险;若需要设置审批失败即可解除退款的权利,应当在转让合同中作出明确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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