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16
根据案号(2025)青01行终149号显示,青海一公司保安办完离职手续仅10分钟,在公司前台递交刺激材料时突发疾病晕倒,经抢救无效当日身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涉事企业拒不认可,先后发起一审、二审诉讼,最终判决结果落地。
一、事件经过
高某系青海某公司保安。2023年11月28日上午,他正常在岗处理工作、在工作群对接岗位事宜,10时13分身着工装、搬运物资到岗办理离职手续。
仅10分钟后,10时23分高某在公司前台旁突发疾病倒地,现场紧急施救并送医,最终因心脏破裂、心脏停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家属随后申请工伤认定。2025年2月28日,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依法认定高某视同因工死亡。企业对此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审判决:劳动关系存续至当日24时,符合工伤条件
一审法院明确:依据劳动部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离职当日24时,不会因离职审批签字即时解除。
结合工作记录与现场监控,高某事发当日持续履职,前台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岗位收尾、工作交接,属于法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范畴,完全符合视同工伤认定标准。
一审最终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三、二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交接收尾均属工作范畴
企业不服上诉,主张离职手续办结后劳动关系即时终止,员工突发疾病与工作无关,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离职当日24时。同时,递交离职材料、办理交接收尾,是公司规定的离职流程,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内容。高某当日仍履职在岗,突发疾病身亡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工社社长有话说
本案清晰划定了劳动用工与工伤认定的边界:离职审批签字≠劳动关系即时终结。
员工离职当日的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岗位收尾,均属于工作范畴,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企业不能以“即将离职”为由,规避用工责任、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坚守最后一班岗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兜底保障。
注:本文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申工社,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
信息来源:申工社、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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