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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二十多年,丈夫突然发微信说要离婚。妻子把家里的监控视频带上法庭,称三个月里有陌生女性80多次上门,怀疑丈夫不仅出轨,还可能嫖娼。
结果,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这段视频。
很多人看到这里会替妻子憋屈:房子也是自己的,在自己家装个摄像头,怎么反倒成了理亏的人?
这起发生在厦门的离婚纠纷,最难回答的恰恰是这个问题。
据报道,妻子陈婷长期在澳洲照顾孩子,丈夫刘海留在国内经营公司。2025年,陈婷起诉离婚,并向法院提交家中监控。刘海否认与上门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称对方是为他缓解背部疼痛的按摩人员。
今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处理了财产分割,却排除了这份监控证据。原因不只是法院暂时拿不到被警方扣留的原始设备,无法核对视频。法院还指出,陈婷是在卧室私自隐匿安装摄像头,秘密拍摄的方式严重侵害了刘海的隐私权。陈婷已经上诉。
先说我的判断:对卧室里的隐蔽监控,法院保持警惕是有理由的。
“我在自己家装的”不意味着在家里做什么都可以。卧室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地方,也可能是一个人最不愿被持续拍摄的地方。结婚,不等于其中一方把隐私权交给了另一方;怀疑对方不忠,也不等于可以在对方不知情时,把镜头藏起来长期录制。
《民法典》保护自然人的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也划了一条线: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请注意,法律要审查的是具体拍摄方式,不是说“夫妻在家里拍的视频一律不能用”。装在门口、用于安防、拍摄范围有限的摄像头,与藏在卧室里持续拍摄私密活动的设备,不能混为一谈。
同样不能混为一谈的,还有“不采纳视频”和“丈夫没有过错”。
一审排除监控,并没有认定刘海绝对没有出轨,更没有替警方就涉嫌嫖娼的问题作出结论。反过来,陈婷所说的“80多次上门”,目前也只是她的主张,不能直接说“80次出轨”。有人进过家门、双方是什么关系、有没有违法行为,中间隔着一道道需要查明的事实。
这正是妻子最难受的地方。法院说取证方式不行,她或许会问:那些事如果真的发生在关起门的家里,我还能去哪里找证据?
说一句“不能偷拍”很容易,站在法庭上需要拿出证据的人,难得多。
但解决这个困难,不能靠给卧室偷拍开一道口子。今天允许一方以怀疑出轨为由秘密拍摄,明天也可能有人以怀疑藏钱、怀疑撒谎为由,监视配偶的每一次谈话和起居。到那时,家就成了谁先装上镜头、谁先掌握对方生活的地方。
真正该争取的,是其他能够经得起核验的证据:当事人自认、合法取得的聊天和转账记录、与财产流向有关的材料,以及警方后续调查形成的正式结论。警方是否认定存在违法行为、能否处罚,也不能拿这份离婚判决代替。
还有一点需要说清:即使证明婚姻中存在过错,也不等于另一方自动“净身出户”。离婚财产分割要结合具体情况照顾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则要看是否符合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等法定情形。情绪上的背叛与法律上的赔偿请求之间,仍需要证据和判断。
所以我理解陈婷的不甘,也认为一审对卧室隐蔽拍摄的审查并非无理。保护隐私不是保护出轨;要求合法取证,也不是要求受伤害的人闭嘴。法律需要同时守住这两件事,哪一件都不能拿另一件轻轻抹掉。
如果你怀疑配偶背叛,却只有在卧室装摄像头才能拍到证据,这段视频该不该进法庭?
资料来源:
华商报大风新闻关于厦门离婚监控纠纷的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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