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关注@李肖峰
Tel:13910685120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桩案件(入库编号:2026-06-1-054-003)为大家介绍交通肇事中“逃逸”的认定。
2023年10月,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辽宁沈阳市某路附近,停车后没有观察后方就打开了车门,此时骑自行车并且同向行驶的王某来不及躲闪,撞上程某车门的内侧后摔倒,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程某关闭车门,拨打了110报警,等待警察到来。
民警到达现场后,程某却隐瞒了自己开车门导致王某摔倒的事实,谎称王某是自己摔倒的,与其无关,并向民警展示车身外侧并无碰撞痕迹,随后以“无关人员”身份离开现场。
后来,派出所调取现场视频,将案件移送到交警大队。
交警大队进行了补充勘查,调取了周边录像,并对尸体、自行车、轿车装置、碰撞事故形态及倒地位置等进行了鉴定,发现事故存在疑点。
等到公安机关再次询问程某时,程某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某驾驶未上交强险的机动车、停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隐瞒事实真相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且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逃逸到底怎么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在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前提下,一旦认定逃逸,法定刑即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逃逸通常要把握两点:
一是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停车开门前未观察后方,导致王某摔倒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这一点并无异议。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是本案争议焦点。程某虽然拨打了110,但未表明自己是肇事者,民警到场后,其又隐瞒事实、谎称与自己无关,后以无关人员身份离开。法院认为,这种在报警和现场配合调查过程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将自己描述为事故无关人员,继而离开现场的行为,同样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刑法中的逃逸并不完全等同于交警事故认定中的逃逸,刑事逃逸的核心是逃避法律追究,并不局限于拔腿就跑或者驾车逃离,需要法院独立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行为人虽然形式上报警、在场,但通过虚假陈述、隐瞒身份、伪造无关假象等方式,结合其离开现场、脱离公安机关调查和控制等情节,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瞬间,但处理方式决定法律后果。肇事后试图通过欺骗、隐瞒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逃逸,最终使自己付出更大代价。
我是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关注我,一个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李肖峰
Tel:13910685120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