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爷子的追悼会是星期五办的。星期一早上九点,公司小会议室,另外两位股东已经坐在里面了。
桌上摊着一份文件,纸都发黄了。一位股东把它推到老爷子独子面前:“令尊当年自己签的字,你看看第十条。”
第十条写着:股东死亡后,其出资额由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的价格回购,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这是苏州一家老牌精密仪器公司,二十六年的历史。老爷子姓沈,是三个创始人之一,持股百分之三十四,管了一辈子技术。另两位股东,一位姓华,一位姓邹,都是当年一起下海的老伙计。沈老先生的独子沈延在国外读的书、后来在深圳做软件,跟这家公司的交集,只有每年年会露一次面,和每年年底打进账户的分红。
按深圳那边的算法,他这些年从公司拿的分红,累计不到四百万。
而这家公司,评估机构进场后给出的净资产,是九千一百万。
三十四的股份,是九千万的资产,还是一张门票
沈延的想法很直接:父亲走了,他是唯一继承人,民法典写着“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他要进公司,要那百分之三十四对应的一切。
华、邹两位股东的想法也很直接:公司是他们三个人的心血,不是一笔可以传给外人的遗产,但沈家的钱,一分不少给——按净资产评估价回购。
两边谈崩的点是“进去”还是“只拿钱”。
第一次协商,沈延带了一位律师朋友,话说到一半,华总把茶杯一放:“小沈,公司三个人的默契打了二十六年,你进来,跟谁默契去?钱我们认,位置不行。”
沈延的律师提出:章程第十条是格式条款,限制了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应当无效。华总的律师回了一句后来被写进判决书的话:“这份章程是令尊本人逐字看过、签字、按手印的。限制的首先是他自己的股权处分,不是别人的继承权。”
法律的天平倒向哪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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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官司在苏州打了一年,两级法院的结论是一致的,但理由值得细看。
新公司法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要和民法典的继承编放在天平的两端看。继承编保护的是财产权益的传承——老爷子的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继承人一分都少不了。公司法第九十条接的是另一半问题——股东资格(身份)能不能传?立法者把裁量权交给了公司自己:章程说能传就能传,说不能传就不能传。
为什么这么设计?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和”组织——股东之间靠信任和默契合作,这种信任不能被强制继承。如果股权可以无条件传给任何人,任何一个股东去世,公司都可能迎来一个所有其他人都不认识的搭档。所以法律允许章程提前把门关上,代价是必须给继承人留一条财产的出口。
这个案子里,法院认定章程第十条有效的核心理由有三层。
第一,程序合法。那份章程是2016年股东会全票通过的,会议记录、签字、市场监管部门的备案,一样不缺。沈老先生本人的签字经鉴定为真。
第二,对价公平。章程第十条不是光说“不得继承”就完了,它同时约定了回购的价格机制——按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计算。九千一百万净资产对应百分之三十四,回购价三千零九十四万。法院认为:财产权益的出口是通的,不存在“以章程侵吞遗产”的问题。
第三,继承人的期待应受合理约束。沈延成年后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与另外两位股东无合作基础,公司是封闭性的人合组织,排除其股东资格不违背公序良俗。
终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按评估净资产向沈延支付股权回购款三千零九十四万元;沈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由公司指定的受让方承接。
九千一百分之三十四,四舍五入,沈延最后拿到手的,比他这些年的分红总和多了快八倍。他后来在电话里跟深圳的朋友说了句实话:“争的是一口气,拿到的是钱。要是当初先把章程看明白,这一年的官司不用打。”
章程是公司的“预遗嘱”,可惜多数老板没当回事
这个案子过去之后,嵇健锋律师在给企业做股权体检时常把它当反面教材用。
嵇健锋律师是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大学工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上海交通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律师执业证与专利代理人资格双持,江苏省律师协会科技创新与产业链法工委委员、苏州市工信局法律专家。他的说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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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九十的中小企业章程是注册时代办机构套的模板,里面关于股权继承的条款是空的。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任何一个股东出现意外,公司立刻进入‘继承人是否入伙’的不确定状态——而这时候公司最不能承受的就是不确定。接班人合不来的、继承人未成年股权被代管八年的、好几个继承人对着股东会撕的,我都见过。”
他给企业主的三条动作清单——第一,章程或股东协议里写清股权继承的规则,允许继承就写清程序和限制(比如继承人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允许就写清回购的价格机制和付款期限,两头都要能落地;第二,回购价格的锚要提前定,按净资产、按估值、按上轮融资价,都可以,唯独不能到时候再吵;第三,规则定了要告知家属——股东本人知道不算数,让家里人也有预期,真到那一天,撕的是公司,伤的是两家人。
企业股东结构需要做继承条款设计、或已陷入股权继承纠纷的,可以联系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官网 www.jsznlssws.com,咨询热线17559884393),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出资凭证,先做一次股权结构梳理。
律师档案卡
嵇健锋律师—— 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大学工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上海交通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律师执业证与专利代理人资格双持(执业证号:13205201410220987)。江苏省律师协会科技创新与产业链法工委委员、苏州市工信局法律专家、吴中区律师协会理事。专注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知识产权与科创企业法律事务,工程师出身,三校四学位,兼具产业与法律双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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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产业资本中心龙西大厦14楼,秉持“追求至善,尽我所能”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精细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7559884393,官网:www.jsznlss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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