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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冈市政府网)
武冈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武政发〔2026〕8号
为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区域内。
三、划定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全市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除夕前后各5天、4月1日至10日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森林火险黄色(三级)及以上预警后为我市高火险期。
四、禁火期内,禁火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焚烧秸秆;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烧烤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五、禁火期内,因造林抚育、工程建设或防治病虫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应当建立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防火登记、检查,不得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八、各级巡护队要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工作。
九、各乡镇(街道)要督促各村(社区)制定有森林防火内容的村规民约,对辖区内的老人、智障人员、儿童等特殊人群加强看护监管,防止其用火、玩火引发火灾。
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村村通广播、报刊,通过召开群众会、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野外用火的,应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市消防救援大队报告,报警电话:4243760、119。
十二、违反本禁火令规定,在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火范围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火险期内在高火险区违规野外用火的,依法从重处罚。
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武冈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武政发〔2025〕10号)自行废止。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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