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直面外卖骑手、网约车驾驶员、同城配送员、网络主播等数千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群体长期存在的用工关系模糊、算法管控失序、权益保障碎片化等痛点。
不同于传统劳动法规以劳动关系为单一前提的保障逻辑,本次草案构建了“劳动关系认定 + 非劳动关系底线保障” 二元框架,突破 “要么是劳动关系、要么完全不受劳动法保护” 的传统二分法,为平台用工划定法定底线约束,同时明确平台、合作服务商的用工责任边界,对平台企业、用工服务商、劳动者三方均将产生深远影响。
![]()
跳出传统劳动关系困境,设置普惠性底线保障
平台用工最大难点在于用工形态混合化:一部分劳动者受平台强管理,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另一部分劳动者名义自主接单,但被算法派单、考核、奖惩机制深度约束,处于 “不完全劳动关系” 灰色地带。
过往实务中,大量平台通过外包、转包、注册个体户等方式剥离用工责任,劳动者发生欠薪、工伤、账号封禁时维权举证难度极大。
《征求意见稿》核心思路:劳动关系该认则认;即便不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依然享有法定最低权益保障,不再让非劳动关系劳动者陷入权益 “裸奔” 状态。
同时将算法治理纳入用工监管范畴,对算法派单、考核惩戒、账号处置等平台核心权力进行规制。
01、最低工资底线,覆盖自备生产资料成本
《征求意见稿》明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扣除自备车辆、设备等生产资料合理成本后,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条是本次草案的重大突破,改变过去平台仅以 “接单单价” 作为结算依据,不考虑骑手车辆损耗、充电等成本的惯例。
(1)支付要求:足额按时发放,同步提供工资明细清单,禁止克扣、无故拖欠;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劳动者自主提现,平台不得收取提现手续费。
(2)法定节假日对价:法定节假日出勤,应当支付高于正常时段的合理报酬;户外作业按国家规定落实高温津贴。
实务风险提示:平台不可简单理解为 “给底薪”,而是核算劳动报酬时必须单独核算自备生产资料成本,一旦扣除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即构成违规。
![]()
02、禁止算法自动作出重大惩戒决定
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算法 “高压考核”、随意罚款、降等级、封禁账号等痛点,草案确立算法公平 + 人工复核规则:
(1)考核机制导向:平台应当优化考核体系,优先正向激励,不得滥用罚款、降级、账号封禁等惩罚手段。
(2)重大事项人工审核:停止派单、封禁账号、大额赔偿等直接影响劳动者重大权益的处置,除公共安全紧急情形外,禁止算法一键自动决策,必须人工核查事实与依据。同时提出算法释明要求,不得实施算法歧视,不能以极端异常数据作为常态化考核指标。
03、用工主体责任与侵权责任划分
对外侵权责任: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平台企业先行承担侵权赔偿;平台赔付后,仅可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关键点:普通过失造成第三方损害,平台不能向劳动者追偿,改变过去平台在协议中约定一切事故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的格式条款惯例。
04、休息权规制,设置工间休息硬性要求
草案要求平台优化派单模型,合理设定考核指标,禁止算法诱导、变相诱导劳动者超时超负荷劳动。硬性要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 4 小时,应当保障适当休息时间。
同时配套恶劣天气保护机制,平台不得在暴雨、高温等极端天气下强制派单,从源头减少过劳、交通安全事故。
05、职业伤害保障为基础,区分劳动关系社保义务
平台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这属于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基础保障,覆盖平台用工高发的工伤类风险。
若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需要依法承担职工养老、职工医保等法定社保缴费责任。
实务区分:职业伤害保障≠工伤保险,是针对非劳动关系新就业群体的专项保障;一旦被认定劳动关系,则回归传统五险缴纳义务。
06、按用工管理强度分层签约,厘清签约主体
草案按照用工管理强弱,划分三类签约模式:
(1)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劳动者受平台支配性劳动管理,平台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由外包服务商招募管理、满足劳动关系要件,由用工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不构成劳动关系:平台企业单独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与合作服务商共同实施劳动管理,需要签订三方书面用工协议。
重点:用工协议≠劳动合同,但属于法定强制书面文件,不能用承揽协议、合作协议替代。
![]()
07、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回归用工实质
劳资双方就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仲裁机构不以协议名称定性,以用工事实综合判断,核心审查要素:劳动者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由度;劳动过程受到平台管控程度;是否遵守平台规章制度;工作持续性;劳动者能否自主定价交易。
简单来说:哪怕签的是承揽、合作协议,只要平台存在强管理、强派单、强考核,依然可以被认定劳动关系。
08、禁止各类规避用工责任行为
本条为反规避核心条款,用工责任具有穿透性:
(1)平台委托第三方代发工资、代缴税费、业务培训,不能免除平台自身法定用工责任。
(2)严禁诱导、强迫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禁止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拆分主体管理等方式转移用工责任。
行业重大影响:过去大量平台采用的 “骑手注册个体户” 模式,被草案明确限制,不能作为规避用工责任的工具。
09、内部异议机制与外部维权渠道
建立企业前置申诉 + 外部维权双轨机制:
(1)劳动者针对报酬、工时、考核、账号封禁提出异议,平台必须开展核查,48 小时内完成人工答复;异议属实应当纠正。内部申诉前置,减少劳动者直接仲裁、投诉。
(2)权益受损,劳动者可向属地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仲裁机关可将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
《征求意见稿》标志我国平台用工监管从 “事后个案调处” 转向事前规则约束。立法核心价值,是平衡平台经济发展活力与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打破 “合同名称决定用工责任” 的旧套路,确立实质用工优先原则。
对于平台企业而言,未来用工成本、管理模式、算法规则都将迎来系统性调整;对于数千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该办法搭建起一套独立于传统劳动法之外的权益底线保障体系,补齐了长期以来的维权短板。
草案现阶段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后续正式落地实施后,各地仲裁、司法裁判口径或将随之调整,平台企业需持续跟进政策定稿,提前布局用工合规整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