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深度合成技术被用于商业营销,克隆老年人声音、盗用公开影像开展带货宣传,这类新型网络侵权在司法案件中显现。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10月16日发布的涉老年人网络侵权典型案例中,这起AI合成声音侵权案件备受关注,法院判决厘清了AI合成内容商业推广中的多方责任边界。
案件当事人李某某时年66周岁,在教育、育儿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2024年,某文化公司为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委托带货主播制作短视频开展商业推广。主播发布的多条宣传视频中,截取使用了李某某公开演讲、授课的画面片段,同时配置AI合成音频。该合成音频的音色、语调、发音节奏与李某某本人高度近似,用户点击视频跳转链接,可直接进入该文化公司店铺购买图书。
案涉视频所使用的肖像素材、AI合成音频,均未取得李某某的授权。委托推广的文化公司虽与主播订立协议,约定视频若侵犯第三方权益,由该文化公司承担责任,但该公司并未对视频素材来源、是否取得李某某授权开展审核。李某某就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文化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AI合成声音是否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害,核心在于能否识别特定自然人。案涉AI音频结合使用了李某某的肖像画面,依托其本人的社会知名度,公众能够将该合成声音与李某某本人建立对应联系,构成对其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
针对委托推广方的责任认定,法院指出,委托开展商业推广的经营者,应当对宣传物料履行审核义务。本案中文化公司未对素材授权情况进行审查,存在过失,与带货主播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该文化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据通报,实践中已经出现非法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合成老年人肖像或声音用于不当目的的情形。这类纠纷往往涉及技术提供者、内容制作者、发布平台等多个主体,老年人在确定侵权主体、证明侵权内容可识别性、熟悉平台投诉处理规则等方面,更易居于不利地位。
因此,本案传递出明确司法导向:不能以使用AI技术为由规避人格权授权义务。即便内容为AI生成,只要合成结果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相关使用行为仍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商品委托推广方不可把审核义务全部推给制作主播,怠于审查物料授权来源,存在过失的或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提示,遭遇此类侵权,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完成截屏、录屏,借助区块链存证、公证等方式固定完整视频、跳转链路等证据,防止侵权内容被删除后证据灭失。经营者开展短视频带货、商品宣传时,对于宣传物料中使用的人物肖像、声音素材,应当核验完整授权文件,防范深度合成技术带来的人格权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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