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绑架的人,回国后每月还着绑匪用他的脸借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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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听着像段子,可它真真切切发生在演员王星身上。2025年1月,他被骗到缅甸妙瓦底电诈园区,手机被收,人身被控,被人按着刷脸,在网贷平台借走17.8万。钱一分没到他手里,全进了园区账户。人救回来了,债也跟着回来了——每月还四千多,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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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写得明明白白,可现实把路堵死了
咱先看法律怎么说的。《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第三人胁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搞的民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第155条跟得也干脆: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翻译成人话就是,合同一撤,这笔债从借的那一刻起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对胁迫的认定标准也不含糊,以损害人身、财产权益相要挟,迫使对方基于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就算胁迫。手机被没收、人身被控制、在武装看守下刷脸,这要不是胁迫,什么算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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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撤销”三个字,坑就坑在这儿
撤销权是你的权利,不是自动生效的结果。得你自己去法院按这个按钮,法院不会替你做主。而按这个按钮,有两道坎。
第一道是举证。人在园区,手机没了,监控没有,证人没有。你拿什么证明“我当时是被逼的”?平台只认一件事:人脸识别通过了,等于你本人自愿。有律师说得很直白,网贷平台仅靠人脸识别不能直接推定当事人真实自愿借款,可平台不听这套。王星向平台申诉过,对方回了一句“认证信息属实”,就把人挡回来了。
第二道是时间。《民法典》第152条,受胁迫的撤销权,从胁迫行为终止那天起,一年内不使就没了。王星2025年1月获救,撤销权的窗口2026年1月就关了。他当时没走“起诉撤销合同”这条路,先选了还钱。如今再回头主张,胜算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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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电话不跟你讲道理,征信不跟你讲道理
说白了,法律给的是盾牌,但盾牌放在一个你得跑过去才能拿到的架子上。刑事侦查慢,催收和征信惩戒可不等你。平台手里握着电子签约记录、人脸核验影像、放款流水,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它有权催收,有权报送征信。
王星的选择很现实:不还,征信黑了,以后贷款、买房、甚至正常生活都受影响;还,三年分期,每月四千多,收入不稳定的时候还得跟女朋友借钱周转。一个受害者,被迫在“征信受损”和“耗尽积蓄打官司”之间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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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风控系统里,压根没有“非自愿”这个选项
再说说这套放款系统本身。现有的人脸活体核验,只校验两件事:脸是不是你的,你能不能按指令眨个眼转个头。至于“你刷脸的时候是不是自愿”,规则里没这一栏。
设备是本人常用手机,IP是本人常驻属地,账号是本人已登录的白名单,短信验证码也是本人配合输入的。所有为“盗号”“异地登录”“陌生设备”设计的预警规则,放到这个场景里全成了摆设,系统判定的结果是:一次完全正常的自主借贷。
问题是,贷前这端的漏洞更离谱。有消费者只是在APP上查了一下自己的可贷额度,没签协议,没刷脸,当晚就被强制放款99900元。查额度就等于放款,这叫审核吗?这叫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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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没有平台担责的先例
宣威法院2024年处理过一起电信诈骗网贷案,因为平台审核存在漏洞,调解结果是平台自担部分损失,并消除受害人的不良征信。说明平台并非天然无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有精神摆在那儿: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合同无效。电诈团伙拿着别人的脸去“借”钱,平台有理由怀疑却未止步,这份责任不该全由受害者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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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到底该不该还,吵翻了
有网友说得很直接:钱不是他花的,人是被绑的,凭什么还?另一派觉得,合同上有你的人脸,有你的签名,平台照章办事,追债没毛病。两拨人在热搜底下吵得不可开交。
这事儿的核心矛盾其实不在“该不该”,在“能不能”。法律上他本可以不还,程序上他错过了最优时机。一个受害者在境外被绑架的时候没人给他选择,回国以后还得在征信和官司之间做选择,这本身就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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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上能不能开条路
已经有法律界人士在呼吁:对已被公安解救、案件已立案的受害人,凭解救证明和立案文书,平台能不能核销债务,或者至少减免利息?能不能在刑事侦查阶段就同步冻结相关债务的催收和征信报送?能不能为跨境电诈受害者的“被胁迫债务”设置一个行政撤销通道,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直接对接征信系统?
这些问题比争论“王星该不该还钱”更有价值。法律不应该让受害者为了证明自己是受害者,再受一次伤。
王星在节目里说过一句,结婚计划搁置了,因为买不起房,还背着债。一个从绑架里活下来的人,被一笔从没见过的贷款按在地上摩擦了快两年。这事儿搁谁身上,谁能不憋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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