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8日,张三入职公司。
2025年4月18日,张三向公司人事李四发送自行编辑的离职证明。
后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张三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在仲裁庭审中,仲裁员询问张三“用人单位是如何告知你要签合同的,什么时间告知你的”,张三回答“2024年上半年开早会的时候说过,具体怎么说的我忘记了,但是我看过被申请人从网上订购的合同,我发现合同都是霸王条款,光说要签,但是没有找我们签,然后就不了了之了”。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二倍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根据张三的自述,能够证实公司已告知张三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张三,公司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故张三主张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案中,张三于2025年4月18日主动向公司发送自行编辑的离职证明,明确表示其于2025年3月5日离职并已完成交接,应认定系张三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张三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本案中,张三入职公司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仲裁庭审笔录记载,张三自认公司曾于2024年上半年通过早会形式告知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张三在查看合同文本后主观认定条款不合理却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协商要求,导致合同未能订立。
由此可见,公司已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张三本人原因所致,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例外情形。因此张三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2025年4月18日张三通过某平台向公司发送离职证明,载明其于2025年3月5日离职且已完成交接。上述事实表明张三的行为系其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张三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6)苏03民终6409号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咨询培训 | 法律顾问 | 用工合规 | 劳动维权
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