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加1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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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新疆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作出行政处罚,事由是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决定书文号为乌卫医罚〔2026〕37号。
相关信息公示在信用中国(新疆)平台。作出处罚的机关同时加挂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乌鲁木齐市中医药管理局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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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和普通人的距离,比看上去近。家里有老人每周要去复查的、每天开车接送孩子还要顺路跑医院的家长、买过商业医疗险的人,几乎都要和病历打交道。
公示的违法事实只有: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但被点名的条款要细得多,涉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十五)项和第(十六)项,以及《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条讲的是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八条第一款讲的是书写要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可以用外文。
更关键的是第二十二条第(十五)项和第(十六)项,指向的是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应当包含的核心内容要素。这两份文书,恰好是事后经常被调取的材料。
问题在于,病历不只是医院内部的东西。它是患者复印带走的那份材料,也是保险理赔、转院衔接、医疗纠纷溯源时经常要核对的东西。少一项、缺一栏,当事人往往要来回跑几趟。
处罚依据列了两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对应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对应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未按规范书写病历。
最终的处理是警告与罚款合并作出,罚款15000元,需在法定期限内缴至指定财政账户。
对这个数额,看法并不一致。一种看金额,觉得对一家自治区属三级公立医院偏轻;另一种看处罚类别,认为警告和罚款是并列作出的两类处罚,公示信息还要留存到公示截止期,压力落在后续整改上。两种依据都在规则层面。
还有个信息缺口。同类情形在各地的处理尺度是否一致,公示信息里没有给出对照,以往怎么处理也查不到。
对普通人来说,能做的事情很具体。出院时把出院记录、检查报告、费用清单按顺序收好,需要时去病案室复印并加盖印章。
你去医院复印过自己的病历吗?当时顺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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