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刘静怡)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拟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这是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较大幅度修订之后的一次大规模系统性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告中强调,校园食品安全供餐体量巨大、用餐群体敏感、社会关注程度高,事关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校园餐”突出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持续加大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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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文波在接受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套制度并非此次“新设”,而是把原先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的要求,拟上升为食品安全法中的专门规定,“责任性质变了”。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在责任制层面,明确校长(园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中小学、幼儿园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在供餐模式层面,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此外,在人员配备、食材采购、承包经营等方面,都有对应的制度安排。
“这种全链条设计意味着校园餐的各个环节都将‘有法可依’。”张文波告诉记者,校园食品安全的执法权主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入法之后,监管部门对校长(园长)履职情况、陪餐制度落实情况、食堂承包经营合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实施处罚,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草案同步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且与信用惩戒联动,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在社交平台,不少家长都讨论、关注着“校长负责制”及“陪餐”制度。记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已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每餐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然而,这一政策的落地情况仍面临挑战。张文波观察到,陪餐制度实践中确实出现过“打卡式陪餐”、教师代陪、记录补填等形式化现象,在他看来,制度空转的根源不在制度本身,而在责任虚化、监督缺位和考核不力。
“2019年发布的规定约束力和执法抓手有限,此前依据部门规章检查时,对校长履职、陪餐落实、外包食堂合规性的处罚依据不够硬。此次拟写入食品安全法,若最终落地,违反相关义务将不再只是‘履职不到位’,而可能进入法律责任追究链条,此次修法释放出全链条管住校园餐的明确信号。”张文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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