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IPC INSIGHT · 第01期
该不该起诉?
三个问题决定确权官司值不值得打
决定书是周五下午到的。驳回复审,维持驳回。法务把 PDF 转给业务负责人,对方只回了一句:“还能打吗?”
起诉期限从送达之日起算,商标评审决定一般是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个月里要做三件事:读懂决定、找齐证据、说服老板。最容易出错的,往往是第一件——把“我们觉得不公平”当成“法院会改判”。
起诉不是情绪选择,是一道投入产出题。拿到决定后,建议先回答三个问题。
一 决定的核心理由,在类案中站得住吗?
先看不利类案,再看有利类案。顺序不能反。
原因很简单:律师天然会找支持自己的判决,而法院会先审被诉决定本身是否合法。如果决定的核心理由在类案里反复得到维持,起诉就是在逆风里跑。
两个常见的“自我安慰”,在一审判决里都碰过壁:
其一,“别人类似的商标都注册了”。在“halara”驳回复审案中,原告主张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法院明确: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并非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放弃部分服务项目,法院也以未经行政机关审查为由不予审查。[1]
其二,“引证商标不稳定,等一等就好”。同案中,原告请求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为由中止审理,法院认为这并非必须中止的法定事由;至于引证商标“恶意注册”的主张,法院指出应通过无效宣告、撤三等程序另行救济。[1]在“欧代斯dais”案中,引证商标二开庭时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但截至一审判决前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法院认定其仍构成权利障碍,并认为原告的知名度证据不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2]
所以第一个问题要落到一句话:决定书里最硬的那条理由,类案中是被维持得多,还是被纠正得多?答不上来,就先别急着写起诉状。
二 你手里的证据,能否补上决定指出的缺口?
决定书通常会写明“证据不足以证明……”。这句话就是你的作业题。
起诉的价值,很大程度取决于这道题能不能在诉讼中答上。
能补上的例子。在“MUSINSA”撤销复审案中,法院认可被诉决定基于行政阶段证据作出的结论正确;但原告在诉讼中补充了官网及天猫旗舰店打印件、指定期间内的媒体文章、代言宣传及其他品牌的申报单、发票等,法院认为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据此撤销决定。但请注意判决的另一句话:鉴于依据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作出认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3]——证据该在行政阶段交的,晚交也要付出代价。
对方证据的缺口,同样是你的机会。在“Nothing's tougher”无效宣告案中,相对方用于证明在先使用的证据主要是产品图片、邮件及附件:图片是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邮件为打印件,既未翻译也未经公证认证。在原告明确否认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进而撤销了被诉裁定。[4]
补不上的例子。在一件不予注册复审案中,第三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法院维持决定、驳回原告诉请。[5]当对方证据链完整而你拿不出反证时,起诉往往只是推迟结果。
第二个问题的检验方法:把决定书里每一处“证据不足”列成清单,逐条对上你手里能补的材料。清单对不上,起诉就缺了底牌。
三 起诉的成本与商业目标是否相称?
同一份决定,对不同企业的意义完全不同。值不值得打,要和三样东西放在一起算:
时间。行政诉讼有一审、二审,周期以月计、甚至以年计。产品下个季度就要上市,还是只是防御性储备?前者可能更需要启用备用品牌或调整申请方案,后者则可以把时间当成资源。
情势变化。时间有时站在原告一边。在“大鱼号”驳回复审案中,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在诉讼期间已被驳回,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影响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6]对比前面的“欧代斯dais”案:撤销复审没在一审判决前走完,引证商标就依然是障碍。[2]起诉能否“等来”变化,取决于你是否同步启动了无效、撤三等程序,以及这些程序的节奏。
谈判筹码。有的官司打的是判决,有的打的是谈判桌。一份有类案支撑的起诉,可能促成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转让或共存协议;一份经不起类案检验的起诉,只会让对方更笃定。
第三个问题的落点:如果最终输了,这笔钱和这段时间,是否仍然换来了业务需要的东西?
结语:把“感觉”换成“依据”
三个问题,说到底是一件事:在期限届满前,用可追溯的类案,替直觉做一次复核。
这正是我们做「诉前判断卡」的原因。
知产宝 · 确权洞察 · 诉前判断卡
■不利类案优先:先呈现与你立场相反的判决,再谈有利依据;
■类案依据可追溯:每个判断都附案号,可回到判决原文核对;
■专业人员复核:类案对照与风险分层经专业人员复核后交付;
■ 案例覆盖一审、二审;
■ 资料齐备并确认委托后 48 小时交付,内容包括类案对照、风险分层与是否起诉建议;
■ 支持中英文交付,¥1,999 起。
让每一步决策,都有例可循。
了解详情:insight.iphouse.cn | 咨询邮箱:vipservice@iphouse.cn
说明:诉前判断卡为类案研究与决策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诉讼策略请以执业律师意见为准。文中案例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仅作研究讨论之用。
扫描以上二维码登录知产宝网站(手机端)
扫描以上二维码发送定制需求,和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有专人为您提供服务。
注释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5290号行政判决书(广州速量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halara”商标驳回复审)。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2258号行政判决书(顾红宪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欧代斯dais”商标驳回复审)。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3157号行政判决书(株式会社慕新飒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周俊格,“MUSINSA”商标撤销复审)。
[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行初11713号行政判决书(唐山市金网渔业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霍威狮有限公司,“Nothing's tougher”商标无效宣告)。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6780号行政判决书(刘沙沙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北京来里屋透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不予注册复审)。
[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604号行政判决书(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大鱼号”商标驳回复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