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天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天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收回北京阿帕科蓝科技有限公司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权的公告
为规范我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我局分别于2026年8月17日、9月28日、10月9日向北京阿帕科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送达《关于共享电单车运营期即将结束的提醒函》、《关于天全县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采购项目合同期满不再运营的函》《关于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采购项目合同期满不再运营的催告函》,要求你公司于2026年10月13日凌晨0点前完成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退费、站牌拆除、路面恢复、清退车辆等善后工作。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北京阿帕科蓝科技有限公司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完成履约责任,已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以及双方签订的《天全县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采购项目》(合同编号:QXZB-2022-YA0408)服务期限已经届满,你公司应按照协议届满后之规定依法履行“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退费、站牌拆除、路面恢复、清退车辆等”合同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你公司如未依照合同履行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天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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