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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赠与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人需作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受赠人需作出同意接受该财产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若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表现为仅赠与人承担无偿将其赠与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没有相应的给付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虽然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对其赠与附加一定条件,相应受赠人须承担一定义务,但此义务一般小于赠与财产价值,所附义务并不构成赠与的对价。
(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同时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该撤销权是合同成立后的撤销权,如赠与合同并未成立,则撤销赠与无从谈起。
02.
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时间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权利转移的判定标准需根据该财产适用的物权变动规则具体确定:就动产而言,权利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就不动产而言,权利转移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若赠与财产是房屋,在交付后、产权登记变更之前,仍属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九条
03.
赠与合同是否可以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赠与中所附义务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通常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之后履行所附义务,亦可约定在转移赠与财产权利之前履行。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04.
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是否享有法定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一旦接受附义务的赠与,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
相关案例:张某茹诉秦某滋赠与合同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102-003】
张某茹与秦某滋系母女关系,经协商,张某茹自愿将其名下单独所有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与女儿秦某滋,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同时约定秦某滋在接受赠与后即承担起对母亲张某茹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后双方在见证人见证下签订了承诺书及赠与合同,并完成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但秦某滋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仅两个多月,就将涉案房屋以总房款44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朱某莹。秦某滋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张某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以秦某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为由,支持了张某茹的诉讼请求。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05.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除附义务赠与外,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情形还有哪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除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外,有其他两种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近亲属的范围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即包括赠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相关案例】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102-001)
詹某、谢某系夫妻,两人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2019年12月3日,詹某、谢某向詹某甲、詹某乙出具《收条》载明:今詹某甲、詹某乙共收到父母积蓄64000元整(弟兄两人均为32000元)。但詹某因病住院治疗后,詹某自负医疗费一万四千余元,詹某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共同承担上述医疗费。后詹某以詹某甲、詹某乙在詹某住院期间不闻不问,不缴纳医疗费用,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赠与财产。法院认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扶养义务包括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詹某甲、詹某乙在接受赠与财产后,未及时支付父亲詹某的医疗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支持了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06.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能否撤销赠与
如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此时赠与人自身难以撤销赠与、保护权益,则可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主张撤销赠与。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0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婚外第三者赠与财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现实生活中,出现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形时,另一方通常以赠与行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等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赠与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追认,既构成无权处分,又违背公序良俗,背离了社会公德、家庭伦理、家庭道德规范,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相关案例】冯某慧诉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18-2-102-001)
冯某慧与何某荣为夫妻关系。李某为某沐足场所管理人员。何某荣因经常在该沐足场所消费而与李某相识,并与李某产生婚外情。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何某荣银行转账和微信转款共计向李某转款37.94万元,其中微信转款包含伴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1314元、520元等。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其微信向何某荣转账及代何某荣支付沐足消费款合计14.77万元。后冯某慧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何某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被告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主张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冯某慧38.58万元及利息。法院认为案涉转款行为构成赠与,但因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无过错一方有权向受赠人追回全部赠与财产,同时冯某慧认可应扣减李某向何某荣转账及代付费用。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冯某慧返还23.17万元。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08.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如何认定
情形一: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借款的,通常情况下认定为赠与。这里所说的证据一般包括夫妻两人共同签署的借条、达成借款合意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事后夫妻共同追认借款的凭证等。父母如仅有自己一方子女签署的借条,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情形二: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房产以子女的名义购买,父母赠与的标的应认定为钱款,而不宜认定为房产。即使父母承担了全部购房款,父母也并非房产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不能据此取得房屋产权。
情形三: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一人名下,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出资只赠与己方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
09.
彩礼与恋爱赠与如何区分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日渐频繁,出于对爱人的爱意向对方赠送财物时有发生,在恋爱关系结束时,双方往往因为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贵重礼物等属于一般赠与还是彩礼发生争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双方当地习俗,给付财物的目的、时间、方式以及价值等因素进行判断。一般而言,一方在节假日、对方生日等具有特殊意义时间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等不作彩礼处理,可认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来源:山东高法
编辑:六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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