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犯罪被驳回起诉,公安撤案后应申请再审还是重新起诉?—入库案例
作者 刘梦阳律师
民事案件因与刑事侦查涉及同一事实而被驳回起诉,二审生效后,公安机关又撤销刑事立案。此时应当以“新证据”申请再审,还是重新起诉?
本入库案例采用重新起诉的路径。公安撤案发生在二审裁定生效之后,属于新发生的法律事实;起诉障碍依法消除后,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另行起诉。
本案另诉已经获得受理,再审法院据此终结再审审查。该结论以原审驳回起诉在当时并无不当为背景,不能用来认定凡有刑事报案,民事案件都必须停止审理。
案件简介
1. 2021年3月4日,公安机关就投资公司举报的合同诈骗立案,举报内容与其民事诉讼主张相同。
2. 2021年12月27日,哈尔滨中院裁定驳回投资公司的民事起诉。
3. 2022年8月11日,黑龙江高院维持原裁定。
4. 二审生效后,公安机关撤销相关刑事立案。
5. 再审审查期间,法院告知投资公司另行起诉,有关法院已受理。
6. 2023年4月27日,黑龙江高院裁定终结再审审查。
《哈尔滨某投资公司与哈尔滨某创业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案》[黑龙江高院(2023)黑民申1624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6-2-252-001)
争议焦点
二审生效后撤销刑事立案,属于推翻原裁定的新证据,还是消除起诉障碍的新事实?
裁判要点
当事人对以案涉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服申请再审,因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决定为新发生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可据此重新起诉,依法不能裁定指令审理。
一、公安机关在二审裁定生效后撤销刑事立案,消除起诉障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新发生的事实重新起诉。
黑龙江高院认为:本案中哈尔滨某投资公司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举报信,其举报内容与民事诉讼主张完全一致,公安机关亦进行了立案侦查。故案涉民间借贷行为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的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案二审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撤销了前述刑事立案,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因现刑事立案撤销后,前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障碍已经由法定程序予以消除,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告知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另行起诉,有关法院亦已予以受理,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再审审查。
律师提醒
一、把原裁定生效和公安撤案的时间分别列清。
关键不是材料何时拿到,而是其证明的事实何时发生。本案撤案发生在二审生效后,应区分新发生的事实与证明原审当时已存在事实的新证据。
二、重新起诉时,应提交消除原起诉障碍的材料。
可以将原一、二审裁定、撤销案件决定及相应送达材料一并整理,说明原来因何未进入实体审理、现在为何可以受理;撤案不等于合同请求当然成立。
三、刑民交叉应核对同一事实,不能只看存在报案。
本案以举报人员、事实、经过和金额与民事主张完全一致为基础。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的移送及重新起诉等规则,本案作参照处理,不宜扩张为所有刑民交叉案件的一律结论。
常见问题
问:公安撤案决定一定属于再审新证据吗?
答:不一定。本案撤案是原裁定生效后新发生的法律事实,解决的是此后起诉条件障碍消除,法院采用另行起诉路径。
问:重新起诉会因为以前已被驳回而必然不受理吗?
答:不会仅因此必然不受理。因刑事程序形成的原起诉障碍已依法消除,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重新起诉。
问:法院重新受理后,是否说明被告应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答:不是。受理只表示进入相应审理程序,合同效力、履行、责任及金额仍须依据证据判断。
一、民事案件被移送公安后,公安认定与刑事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退回的,当事人可依法重新起诉。
案例1:《朱某甲与潘某甲、潘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江苏高院(2020)苏民申1832号]
江苏高院认为:2017年5月8日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曾到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报案,称被朱某乙诈骗69万元,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本案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更没有朱某甲诈骗朱某乙或者其他人的相关事实。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无事实依据。事实上,丹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0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出具《审查意见函》,认为由丹阳法院移送的案件与刘某乙报案的案件不发生在同一时间,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必然联系,朱某甲作为债务纠纷处理并无不当,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
对于法院受理后又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的案件,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在二审法院已经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形下,朱某甲可以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据此,本案应当驳回朱某甲的再审申请。
二、公安撤案使原先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依新事实提出的民事受理请求。
案例2:《烟台某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烟台某钢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山东高院(2019)鲁民再762号]
山东高院认为: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过程中,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对某钢管公司被诈骗案正式立案侦查,且依据公安机关向一审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的某钢管公司被诈骗一案与本案涉及同一法律事实,且公安机关发现了与某资源公司有关联的新情况,原审据此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裁定驳回某资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因某资源公司于再审申请过程中提交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某钢管公司被诈骗案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于2018年11月6日决定撤销此案。
基于该新的事实,原审驳回某资源公司起诉的理由已经不存在,某资源公司要求受理本案,理由正当,本案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结语
刑事程序变化后,先核对变化发生的时间和影响的起诉条件,再选择救济方式。把“原裁定作出时错误”与“后来障碍消除”分清,才能避免走错程序。
关注“律法上溯”,继续了解再审中的案例规则。如需讨论具体案件,可以联系北京云亭刘梦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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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民事诉讼法),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亦曾在多家国内优秀律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凭借极强的责任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以及对案件细节的严谨把控,能够妥善处理从诉讼到执行,从起诉到回款的全流程。并且在最高院,各高院,仲裁委成功办理了大量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十亿元。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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