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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多名农民因在林间种植农作物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争议焦点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新版司法解释中一个顿号的理解——是“和”还是“或”。这直接决定涉案农民是否有罪。北京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刑事辩护小组负责人张思嘉律师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对这一争议进行了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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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顿号,两种命运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代2005年版司法解释。新版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造成林地“毁坏”。
争议的核心在于:“原有植被”与“林业生产条件”之间的顿号,应理解为“和”还是“或”。
张思嘉律师认为,该条款的宾语有三个:林地被严重污染、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原有植被”与“林业生产条件”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在她看来,两者用顿号而不用“或”连接,是基于语言表述习惯,意思并无不同,即顿号应理解为“或”。
这意味着,只要“原有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其中一项被严重破坏,即可构成林地毁坏,涉案人可能被定罪。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
张思嘉律师注意到,最高法在公布2023版司法解释时,同步发布了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指出,被告人在林地上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损,判决未提及林业生产条件是否被严重破坏,法院即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张思嘉据此认为,最高法本身也倾向于将顿号理解为“或”。
2023版司法解释实施后,张思嘉律师检索了大量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顿号普遍按“或”认定。她认为,这一认定具有一定现实基础,“符合刑事司法打击非法占用林地、农用地的一贯立场”。不过她也坦言,尚未见到哪份裁判文书曾就这一顿号的理解作专门说理。
除草是否等于毁坏林地?
在通辽市科左中旗农民小韩的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其在林间种植葵花的行为“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但“现林地土壤种植条件未遭到严重毁坏,林地具备林业种植条件”。小韩及其辩护律师据此提出,根据2023版司法解释,需同时具备“原有植被严重毁坏”与“林业生产条件严重毁坏”两个条件才构成犯罪,小韩不应被定罪。
张思嘉律师对此表示,如果仅仅是除掉林地里的草,不能算毁坏林地。她指出,“原有植被”依法应指“生长在林地上的林木等植被”,而非林地里的杂草。农民在林间除草种地,并未损害林木,不应被认定为破坏原有植被。
一个标点符号,牵动着众多农民的命运。在内蒙古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中,因在林地种植农作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加。如何在保护生态与保障农民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如何统一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仍是亟待解决的课题。张思嘉律师的解读,为这一争议提供了专业视角,也引发了对法律解释方法与司法实践关系的更深思考。未来,张思嘉律师将继续关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立足刑事辩护实务,以专业视角持续观察相关法律争议,为厘清法律适用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的平衡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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