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神宗熙宁元年,京东路登州出了桩案子。
一个叫阿云的农家女子,可能是看戏着了魔,回看自己丈夫韦阿大,怎么看怎么觉得对方丑,完全配不上自己。
她越想越气,丈夫干农活累了在田舍里睡觉,她竟然趁这个时候摸过去连砍十几刀。
砍也就砍了。
这案子其实很简单,放现在就是普通的故意杀人未遂,没什么好争的。
但在宋朝,这案子却像清朝的杨乃武小白菜案一样,引发了一场全国性政治风波。
官员们分成了两派,吵的昏天黑地,从县里吵到州里,从州里吵到大理寺,又从大理寺吵到皇帝面前。
连司马光和王安石都亲自下场,当着皇帝的面对激情互怼,逼得皇帝连下三道诏书,才勉强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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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介绍下案子吧。
阿云是登州某县的农家女子,由尊长作主,许配给了农夫韦阿大。韦阿大长得丑,阿云不愿意,但婚事已经定下了。
韦阿大被砍伤后以为遇贼,赶紧报官。
结果县吏来查了一圈,没抓到贼,反而怀疑是阿云干的,把她抓来问话。
这阿云一开始还不认,结果县吏说要上刑,她才交代:老公太丑,我实在忍不了了。
按说这案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嫌疑人供认不讳,本来没什么可争的。
但在宋朝,这案子县里判不了。
为什么?因为宋朝有"鞫谳分司"制度——审案的法官和判案的法官不是同一个人。县里只能审民事和小刑事,像谋杀亲夫这种重罪,得送到州里。
而且谋杀亲夫不是普通杀人,是"恶逆罪",属于"十恶不赦"的重罪。按《宋刑统》,恶逆罪杀了人是斩,伤了人是绞。
阿云这种情况,必死无疑。
但登州知州许遵看了案卷,发现了一个细节:
阿云和韦阿大成亲的时候,阿云的母亲刚去世,还在服丧期。
按《宋刑统·户婚律》,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判三年徒刑,婚姻无效。
也就是说,阿云和韦阿大的婚姻,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既然婚姻无效,那阿云砍的就不是"亲夫",而是一个"凡人"。所以不适用"恶逆罪",只适用普通的"谋杀罪"。
这一下,阿云从必死变成了可能不死。
许遵还发现了第二个细节:
阿云是在县吏"欲加讯掠"的时候招的。注意,是"欲加"——还没真打,只是威胁要打。
按宋朝法律,"按问欲举而自首"算自首。什么意思?就是司法机关还没正式审讯,只是把你叫过来问话,你就主动交代了,这算自首。
县尉把阿云叫来问话,说"你招了吧,不招就打你",阿云招了。这个过程,还没进入正式的司法审讯程序,属于"按问欲举"。
所以许遵认为,阿云有自首情节。
谋杀已伤,按律当绞。但有自首情节,按《宋刑统》自首条,可以"减罪二等"。
减二等,就是从绞刑减到流三千里。再按宋朝的折杖法,流三千里折成"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打二十板子,劳改一年。
这就是许遵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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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报到中央复核。
结果大理寺和审刑院看了许遵的判决,居然给驳回了。
他们的理由很简单:《宋刑统》自首条写得明明白白——"其于人损伤,并不在自首之例。"
什么意思?就是你把人打伤了,哪怕你自首了,也不减刑。
阿云把韦阿大砍了十几刀,断了一根手指,这叫"于人损伤"。所以阿云不适用自首减刑,按律当判绞刑。
两边的分歧,其实就一个问题:
谋杀已伤,算不算自首?
许遵说:算。因为"按问欲举"就是自首。
大理寺说:不算。因为法条说"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
两边都有法条撑腰,谁也说服不了谁。
许遵不服,上书皇帝抗议。皇帝把案子交给刑部。刑部支持大理寺,说许遵的判决是胡闹。
意思是:谋杀罪,只要没判死刑的,都可以请皇帝裁决。
宋神宗一看头都大了。
许遵是明法科出身,相当于法学专业毕业,还当过大理寺详断官,是正经的司法专家。
而另一边更不用说,最高法。
两边都是法律权威,你们争不出输赢,让我一个外行来定?怎么定不都找骂么?
于是神宗想了个办法:把许遵调到中央,当判大理寺,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长。
这下合二为一,总能统一意见了吧?
可台谏官不干了,弹劾许遵:你在阿云案上判得这么离谱,还好意思当大理寺长官?
许遵干脆上奏:请皇帝安排两制官来议这个案子。
"两制"就是翰林学士和知制诰,都是朝廷里最有学问的人。
宋神宗没奈何,只好安排了公认最有学问的两个人:司马光和王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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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司马光是保守派大佬,王安石是改革派领袖,这两人放到一起,这不是存心把事情搞大么?
果然,两位大佬看完案卷,先取得了两样共识:
第一,阿云和韦阿大的婚姻无效,不适用恶逆罪。
第二,阿云有自首情节。
但在"自首能不能减刑"这个问题上,两人彻底对立。
司马光的观点:不能减。
他说,阿云这女人,就因为嫌老公丑,半夜拿刀砍人家十几刀。这是蓄谋杀人,性质恶劣。而且她一开始不招,是要被打了才招的,这不叫自首,这叫"势不获已"。
再说了,法条写得清清楚楚:"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阿云把人砍伤了,怎么能适用自首?
如果谋杀已伤都能自首减刑,那以后杀人犯杀了人,跑去自首就能免死,这不是鼓励杀人吗?
王安石的观点:能减。
他说,《宋刑统》自首条有个注:"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这话什么意思?就是说,如果你犯了两种罪,比如先偷东西再伤人——你自首了,可以免掉偷东西的罪,但伤人的罪还是要判。
王安石用这个逻辑来套谋杀罪。他说,"谋杀"可以拆成两个罪:一个是"谋"(杀人的意图),一个是"杀"(杀人的行为)。阿云自首了,可以免掉"谋"的罪,只判"伤"的罪。
所以谋杀已伤,自首可以减刑。
司马光听完大怒。他说:"谋杀"怎么能拆成"谋"和"杀"?
一个人坐在家里想杀人,没动手,你能判他"谋"杀罪吗?"谋"是"杀"的前提,不是独立的罪。
王安石反驳:怎么不能?按律,"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你看,法条明确分了三档:只谋未杀、已伤、已杀。只谋未杀都要判三年徒刑,说明"谋"本身就是罪。
两人吵了半天,谁也说服不了谁,各自写了报告呈给皇帝。
王安石支持许遵:谋杀已伤,按问自首,减二等。
司马光支持大理寺:阿云判绞刑,已经是宽恩了。
表面上,这是两个法学家在抠法条。但往深了看,这是新旧两党第一次硬碰硬。
王安石为什么死保阿云?
给自首留条活路,是因为人要是知道反正都是死,干脆破罐破摔,把人杀了再说。
司马光怕的恰恰是这个口子。
他说,朝廷今天为一个谋杀已伤的人开口子,明天就"开奸凶之路,长贼杀之源",等于告诉天下人:砍了人也没事,招了就行。
他要守的是名分纲常、是祖宗定下的律法,不能为一个妇人动摇根本。
两个人都不是坏人,讲的也都有道理。
现在最紧张的人是阿云,而最崩溃的人,却是宋神宗。
皮球又给踢回来了!
无奈,宋神宗又找了三个人来议: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
这三个人研究了半天,结论是:支持王安石。
神宗最终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下诏:"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
时间是熙宁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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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书一下,炸锅了。
审刑院和大理寺的法官集体抵制,纷纷上书说不对。
神宗让王安石和法官们当面辩论。有人给王安石挖坑:谋杀已伤自首能减刑,那谋杀已死呢?
王安石嘴硬:能。
神宗又下诏:谋杀已死自首,也奏取敕裁。
这下连之前支持王安石的韩维都反水了。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杀了人自首就能免死?这不是鼓励灭门吗?
王安石顶不住压力,改口说:谋杀已死,首犯还是死刑。
神宗只好把刚发的诏书收回来。
但反对派还是不依不饶,说皇帝下诏程序有问题。神宗又安排"二府"(宰相班子和枢密院)再议。
这一议又是大半年,还是拉扯。
最后神宗烦了,直接下诏:"谋杀人自首,及案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
为了平息反对,还把带头抵制的刘述、王师元贬出朝廷。
司马光上书直接骂:为了一个女人,坏了祖宗的法度。
但神宗没理他。
毕竟,从案发到定论,已经整整两年了。
后来民间有个说法:神宗死后司马光拜相,把已经改嫁生子的阿云抓回来当街斩首。
但这显然后人编的。
在宋人正史、笔记里,完全没有任何记录。
我猜也不至于,因为司马光和王安石争的,压根就不是杀不杀阿云。
再说阿云是神宗皇帝亲自赦免,相当于美国的总统特赦,司马光没必要打皇帝脸。
但司马光上台后,确实重新翻了阿云案,不过他改的只是那条法令,也就是把王安石的司法解释废了,并不是找阿云本人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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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案子本身:阿云该不该轻判?
我不是学法律的,司马光和王安石谁对谁错,我没法给定论。
但从个人情感出发,我更偏向司马光,杀人未遂,这绝不是一句"情有可原"能抵消的。
但这个案子真正让我感慨的,不是阿云该不该死。
许遵引了十条法条,条条有出处;有人觉得皇帝的诏书程序不对,敢把诏书原样退回去。
哪怕最后,还是神宗皇帝贬了两个带头反对的官,硬把这事按了下去。可至少在这之前,法律被认认真真当过一回事。
再看杨乃武与小白菜。
一样是民间小案惊动朝野,底下两派争的,是湘军和浙江官场的地盘,是慈禧手里怎么平衡派系。从头到尾,没人翻《大清律例》问一句:按法律,该怎么判?
这当然不是洗白宋朝,说它有多完美。
写完这篇,我大概明白了,这也许就是我讨厌清朝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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