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上摊着一份检测报告,上面有一行字:检出某某成分,不合格。
全家人围着这行字看,越看越怕。脑子里全是同一个念头,这下完了。
——前两天接到电话,说家人开的食品店被查了,人也被带走了,你说这可咋整?
先别急着吓自己。
检出不合格,不等于你家人犯罪了。这两件事之间,还隔着很长的路。今天这篇,就是陪你走一遍这条路,告诉你这一路上有几个地方,是能站住脚的。
那份抽检,抽的真是你家卖的那批货吗?
检测报告上的结论,是冲着某一份样品说的。可如果这份样品,压根不是从你家那批货里来的,报告再吓人也没用。
这里要请你帮忙回忆几件事。
那批货是什么时候进的?从谁那里进的?有没有留下进货单、转账记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时间、批次、数量,你还记得多少?
这不是要你自证清白。是因为食品案件的取样、封存、送检,往往跨好几个部门、好几段时间。市场监管先抽的样,公安后来立的案,中间样品转了好几手。每一手都可能出岔子。
样品有没有单独封存?封条编号对不对得上?存放的条件符不符合要求?扣押到送检隔了多久?这些环节只要断了一环,这份报告就站不稳了。
你能提供的进货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都是帮律师顺着这条链子往回查的线索。家里能翻出来的东西,先别丢。
出报告的那家机构,靠谱吗?
很多家属以为,报告只要盖了章,就是板上钉钉的事。其实不是。
先分清一个东西:检测报告,不等于鉴定意见。
在刑事案件里,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得由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而食品案件里那份"王牌证据",很多时候是县级疾控中心或者第三方检测公司出的。
它们通常有检测资质,但一般没有司法鉴定资质。这两者,不是一回事。有检测资质,说明这家机构能做检测;但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它出的报告在刑事案子里的证据效力就差一截。
说白一点,不是所有盖了章的报告,都能当铁证用。出具报告的机构在不在资质有效期内、用的标准对不对、检测的人有没有签名,这些都能查。控方要是拿不出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这份报告的证明力,就得打个问号。
这里有个方向,你可以提醒律师去查:出这份报告的机构,到底有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如果没有,这份报告在证据形式上就不是鉴定意见,证明力要打折扣。家属未必懂法条,但这句话问得出来,律师就知道该往哪儿使劲。
![]()
报告不等于判决,别被那几个章吓住。
检出来了,就一定是人加进去的吗?
这是最能让家属松一口气的一段。
检测报告说"检出某物质",它告诉你的是"这东西里面有"。它没告诉你的是,“这物质是谁加进去的”。
因为有些东西,食品天生就带一点,根本不用人加。这个天然就有的量,叫"天然本底值"。
拿甲醛举例。
它是动植物自身代谢就会产生的东西,人血液里都有微量。面粉里天然就有,平均每公斤约四毫克,高的能到六毫克多;香菇在生长过程中自己就会产生甲醛;鱿鱼、海参这些水产品,体内物质分解后也会自然生成甲醛。
所以海产品里检出甲醛,是很普遍的事。
关键在于:“不得添加"不等于"不得检出”。法律禁止的是往里加这个动作,不是这东西里不能被发现含有。香菇天生带一点甲醛,你总不能说是种香菇的人往里加的吧。
2014年国家卫计委食品司《关于干制水产品中甲醛有关问题的复函》写得很明白:“对食品中检出甲醛,不能直接判定为违法添加,而要根据对其生产经营过程具体情况的调查作出判定。”
官方自己都说了,检出不能直接判定为添加。检出和添加之间,隔着"天然本底值"这四个字。
再说另一头。报告上写"不合格",也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有毒、有害"。法律有门槛,得是"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才算。有些轻微超标、标签写错、包装标注不规范的,往往停留在行政违法这一层,够不上犯罪的门槛。
最高检公布过的一个真实案例里,一批假冒咖啡被查,当事人一开始也被怀疑做有毒有害食品。结果检测出来,咖啡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后定的是假冒商标的事,跟食品安全犯罪没关系。送检了,检过之后,反倒证明东西本身没毛病。
所以报告上那些吓人的词,得掰开了看。检出了什么、超了多少、有没有天然的可能、够不够刑事的门槛,每一样都值得追问。
最后想跟你说的
案子走到今天这一步,还远没到定性的时候。先别自己把自己吓倒。
现在你能做的,其实就三件事。
翻一翻进货单和转账记录,把时间、批次、供货商理清楚;问一问出报告的那家机构,有没有司法鉴定资质;记牢一句话,检出不等于添加,不合格不等于有毒有害。
这三件事做好,剩下那些需要专业判断的,交给律师一步步来。很多转机,就藏在你以为"没什么用"的那些细节里。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