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龚子帆因涉及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瞭望的海事违法行为,被张家港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清晰列明了违法事实、处置依据与具体处罚内容,是海事监管部门对内河航行作业行为常态化合规核查的公开披露内容。
该处罚决定的落地,将督促相关水上航行从业人员进一步强化航行合规意识,严格落实内河航行的瞭望与航速管控要求,规避同类航行安全隐患。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龚子帆 违法案由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6022030363-1-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3622*******2811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3 作出处罚机关张家港海事局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龚子帆,涉及的违法案由为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22030363-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622*******2811,本次处罚作出的法律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10月13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张家港海事局。
综合点评
本次涉事主体为自然人龚子帆,并非相关航运企业,该1500元海事处罚属于个人违规履职的单独处置事项,不涉及任何市场主体的经营资质、核心业务开展与品牌信用评价,不会对任何企业的正常运营、行业口碑及后续业务拓展产生关联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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