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9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池州金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池州金桥”)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的多项违规问题,对公司总经理李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经查实,池州金桥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五项明确违规情形,覆盖信息更新、运营隔离、定期报送、投资者披露及履职规范多个核心环节: 一是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登记信息;二是存在与关联方办公场地、人员混同的运营不规范问题;三是未按时报送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是在基金管理全流程中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谨慎勤勉的法定职责。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的多项监管要求。安徽证监局认定,时任池州金桥总经理李莉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是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违反了私募监管规则中针对高管履职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最终决定对李莉出具警示函,并将该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决定书同时明确,如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的违规行为及对应违反的监管规则明细如下:
违规主体 违规情形 对应违反的监管规则 池州金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池州金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办公场地、人员混同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池州金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未按时报送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池州金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池州金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方面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池州金桥总经理李莉 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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